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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交付劳动成果,对方可以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力外包)的专票吗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5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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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4-21 13:45:57

留言标题:我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交付劳动成果,对方可以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力外包)的专票吗

留言内容:我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交付劳动成果,对方可以开具人力资源服务(劳动力外包)的专票吗  

 

答复时间:2025-04-29 15:52:01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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