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抖音
  • 微博
  • 微信

我公司对外转让2016年3月(开票时间)购买一处商业办公楼,如何计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4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留言时间:2025-03-03 16:08:38

留言标题:我公司对外转让2016年3月(开票时间)购买一处商业办公楼,如何计征增值税?

留言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公告第三条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怎么理解“取得”的时间,是以开票时间为准,还是已办房产证时间为准,我公司是2016年3月(开票时间)购买一处商业办公楼资产,但是为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实际办不动产权证是在2018年,请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如果我公司现在对外转让此办公楼,如何计征增值税?

 

答复时间:2025-03-10 16:49:49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八)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包含租入的不动产。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