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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土地纳税义务中止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4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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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03-17 15:55:57

留言标题:房产土地纳税义务中止

留言内容:我司非房企,转让非自建不动产,目前已按照合同交付不动产,暂未办理不动产过户,想咨询一下房产土地税纳税义务是否随着交付而中止?

 

答复时间:2025-03-19 12:00:28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纳税缴费服务热线027-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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