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外费用
留言时间:2025-02-10 08:17:40
留言标题:价外费用
留言内容:A公司应收B公司100万元货款。B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A公司将B公司起诉,B公司被法院保全,最后法院汇款给A公司115万元,其中100万是货款,5000元是保全费,14.5万元是违约利息(就是合同中约定,不按规定时间回款,每天要按未回款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利息)。请问A公司100万元已经开具了发票,另外15万元是否也要缴纳增值税吗?保全费也是价外费需要缴纳增值税?B公司并没有要求A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复时间:2025-02-18 14:55:50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