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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扣除范围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16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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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12-14 21:07

留言标题:土地增值税清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扣除范围

留言内容:会计上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印花税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进行扣除?

 

答复时间:2024-12-20 16:32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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