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票据与收款收据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4-12-06 15:27
留言标题:结算票据与收款收据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内容:请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与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是否允许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答复时间:2024-12-12 11:57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