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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汇算清缴时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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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10-14 16:27

留言标题: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汇算清缴时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留言内容:以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税务汇算清缴时,能不能允许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请问有相关的政策法规吗?

 

答复时间:2024-10-17 15:50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得: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支出”,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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