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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9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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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9-23 17:45

留言标题: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留言内容:我们公司的业务是从市场上买进蔬菜,然后把它清理、挑选、洗净、切碎,再卖到超市或学校,并没有煮熟。请问这种业务能否依据财税〔2008149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呢?  

答复时间:2024-09-25 14:26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三)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1)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 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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