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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暂估扣除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9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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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4-09-12 16:15

留言标题:企业汇算清缴暂估扣除

留言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估入账的已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的可以扣除,这个发票的日期必须是当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吗?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之间开具的发票能计入当年税前扣除吗?

 

答复时间:2024-09-16 09:33

答复单位: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官网(https://hubei.chinatax.gov.cn)——首页——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感谢您的咨询,祝您工作愉快,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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