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鄂州市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0日 来源:鄂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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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要求,进一步提高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质效,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在优化纳税服务和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全省税务系统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在全市推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管理服务模式

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管理服务是指结合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相对固定的税源管理科(股)进行管理,具体承办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督办辅导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风险管理、执业检查、信用评价、公告推送等涉税专业服务事项,实现规范统一、集约高效的全流程管理服务闭环。

二、管理服务单位

各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自行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税源管理科(股),将管辖内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税费管理关系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职责一并调整到该科(股)(可进一步明确到一个管理组、管理员),逐步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一个部门扎口管”“一批人员专业管”。

三、管理服务对象

集中管理服务对象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四、管理工作职责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对辖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事项开展日常管理,主动提醒和督促发生逾期登记事项的税务师事务所到省局完成行政登记,并按照规定流程对违反行政登记管理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和相关处罚处理。

(二)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和业务信息采集管理

严格落实涉税专业服务实名管理制度,不断加强与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通过与人员社保、受雇任职关系信息比对等方式,核查未主动报送从业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督促存在“隐身”代理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主动纳入涉税专业服务实名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通过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提交实名信息,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告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涉税服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告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和专项业务报告报送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

对未提交实名信息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其首次代理纳税人涉税事宜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提交实名信息,逾期仍未按规定执行的,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部门推送信息,列入重点管理对象。

(三)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涉税专业服务日常管理中的作用,完善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信用评价质量。不断优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低和纳入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执业限制等强化监管的措施,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

(四)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管理

检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使用虚假承诺、虚假广告等手段进行业务推介,是否存在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措施,扰乱税收秩序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规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等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借用税务人员名义虚假宣传的情况。对存在上述问题的,税源管理部门对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时进行开展约谈和限期整改,并将相关事项报告纳税服务部门。

对发现涉嫌虚假宣传的,要将发布主体和发布平台的信息报告给纳税服务部门,由其推送网信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涉嫌虚假广告的,要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及发布内容报告给纳税服务部门,由其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处理;对涉嫌歪曲解读税收政策以及违规提供税收策划服务的,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涉税中介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对发现通过各类自媒体、互联网平台发布涉税服务信息的机构未纳入监管的,应按规定纳入监管。

(五)涉税专业服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管理

持续查处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各种违法违规活动,重点整治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唆诱导或帮助他人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查办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的过程中,要同时检查为其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存在恶意筹划、勾结作案等问题。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惩治。对日常监管和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增强警示震慑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导向。

五、服务工作职责

(一)优化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培训辅导

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宣传培训,鼓励涉税专业服务相关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纳税人学堂,开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辅导。探索建立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精准推送税收政策及待办事项、信用积分变动情况的服务机制。定期将纳税缴费服务中纳税人咨询较多的涉税问题和解答口径推送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持续增强涉税专业服务的办税便利

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使用电子税务局中的代理办税功能,鼓励采用“非接触”方式办税。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较为集中的区域,探索设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办税服务专窗或专区。

(三)及时响应涉税专业服务的服务需求

落实落细税务机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和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走访、税费服务体验、征纳互动等方式,收集了解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中的专业化、个性化问题,并积极予以响应。

(四)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的桥梁作用

积极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为纳税人代办税务事项,参与《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规定的涉税业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纳税人的授权协助纳税人参与税企沟通,提高沟通效率。

六、工作安排

(一)已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金三系统中已采集涉税专业服务信息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完成主管税源管理科(股)的调整。

(二)新设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判断机构身份后按专业化监管分配到主管税源管理科(股),由负责监管的税源管理科(股)做好辅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息采集工作。

(三)存量的疑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纳税服务部门从智税云--未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模块提取名单,由当前主管税源管理科(股)逐户进行机构身份核实,并经纳服部门确认后,对核实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按《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公告)完成信息采集后,再进行主管税源管理科(股)的调整。

(四)日常管理发现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日常发现的疑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纳税人表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身份的,由当前主管税源管理科(股)核实并完成信息采集后,按专业化监管分工进行主管税源管理科(股)的调整。

七、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升站位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管理服务是适应“放管服”改革,创新构建我市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新架构、新机制的改革举措。目的是促进监管向专业化、集约式管理转变,提高监管和服务质效,更好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积极作用。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实施集中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积极作为,确保涉税专业化监管顺利实施。

(二)目标导向,聚焦重点

推行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管理服务,重点是准确定位监管对象,做实做细机构身份核实和信息采集,切实将管辖范围内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纳入税务机关监管范围。对纳入监管的机构,要加大探索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专区办税、专线答疑、专场辅导、专项走访、专栏公告、专题反馈等举措,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活动,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的桥梁作用,满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理需求。提高其服务获得感和合作遵从度,进一步助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和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三)统筹安排,协调推进

调整监管模式和管户分工,对税务机关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都会带来变化和影响,各单位要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对内、对外的宣传、培训。对内要配齐配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培养专业化监管队伍。对外要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宣传监管新政策,加强信息采集的操作培训,争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强化指导,持续完善

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部门协同,持续改进完善,合力推进涉税专业服务集中管理顺利实施。完善市、区(分)局纵向联动机制,对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针对的研判解决,对基层税源管理所形成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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