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远安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远安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5日 08:43

国家税务总局远安县

 

      

       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远安县税务局决定对

《远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的公告》(远安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远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的公告》(远安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县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县税务局”。

二、将《远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远安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五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修订后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文本

(修订)20144号远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的公告.docx

(修订)2017.1号远安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远安县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