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税稽 罚[2023]24 号
案件名称 李知洪-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621846.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21846.09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243692.18元。
处罚事由 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30日,夷陵区政府按照《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进湖北裕东科技有限公司、宜昌裕华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裕宏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日升科技有限公司的产业政策承诺》,将代扣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分别由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分6笔,向你个人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3083904.46元,支付方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上述取得的个税奖励款申报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详见下表:序号 收款人姓名 收款银行 银行账号 收款金额 收款时间 付款方名称1 李知洪 招商银行 6214857171523535 198816 2018.5.30 湖北夷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 李知洪 招商银行 6214857171523535 345688.46 2019.5.15 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3 李知洪 招商银行 6214857171523535 54600 2020.5.8 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4 李知洪 招商银行 6214857171523535 1481400 2020.12.17 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5 李知洪 招商银行 6214857171523535 170300 2021.6.29 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6 李知洪 招商银行 6214857171523535 833100 2021.8.30 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财政所经查,你于2018年5月30日收到个人所得税奖励款19881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之规定,你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缴纳“偶然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9763.2元(198816.00*20%),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你于2019年5月2021年8月期间共计收到个人所得税奖励款2885088.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之规定,你应于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885088.46元*20%=577017.69元,其中2019年69137.69元、2020年307200元、2021年200680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2.从伍家岗区政府部门取得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9月至2021年12月,你分别从李林、宜昌市伍家岗区招商局取得伍家岗区政府奖励款25326元,其中:你从李林处取得的8781元、8581元系伍家岗区政府对你的奖励款项,由李林作为中间人统一收款、转款。支付方宜昌市伍家岗区招商局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未在法定纳税期内就取得的奖励款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明细如下表:序号 收款人姓名 收款银行 银行账号 收款金额 收款时间 付款方名称1 李知洪 招商银行 6214857171523535 8781 2018.9.30 李林2 李知洪 招商银行 6214857171523535 8581 2019.2.25 李林3 李知洪 招商银行 6214837171460458 2935 2020.12.28 宜昌市伍家岗区招商局4 李知洪 招商银行 6214837171460458 5029 2021.12.30 宜昌市伍家岗区招商局你2018年9月30日从李林处取得的87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之规定,你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缴纳“偶然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1756.2元(8781.00*20%),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你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共计收到个人所得税奖励款165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之规定,你应于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6545元*20%=3309.00元,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你取得个人所得税奖励款,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621846.0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621846.09元的行为,处二倍罚款,计1243692.18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27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5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28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