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七星台青化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枝江市七星台青化加油站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税二稽 罚[2023]13 号
案件名称 枝江市七星台青化加油站-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少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属偷税。对你单位处偷税金额511104.2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55552.13元。
处罚事由 取得营业收入未足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及个人所得税你单位加油站加油机1号枪至6号枪,2020年应申报加油机不含税销售额3744622.76元,2021年应申报加油机不含税销售额7403599.36元,2022年应申报加油机不含税销售额9430343.79元。 2020年至2022年应申报加油机外销售的其他收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174767.22元,其中2020年应申报其他不含税销售额1149543.16元,2022年应申报其他不含税销售额25224.06元。通过第三方平台及站内销售的未实际收到款项的优惠金额,不含税销售金额1173399.84元,允许扣减应税收入,其中2020年扣减187596.92元,2021年扣减513815.78元,2022年扣减471987.14元。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以下少缴税款:(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应申报不含税销售额4706569.00元,已申报不含税销售额4195744.77元;2021年应申报不含税销售额6889783.58元,已申报不含税销售额6124376.75元;2022年应申报不含税销售额8983580.70元,已申报不含税销售额8943928.60元。2020-2022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71064.82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2020-2022年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553.27元。(3)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三条的之规定,你单位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你单位2020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278391.87元,应纳税所得额218391.87元,本次稽查调增应纳税所得510824.23 元(本次查补当年少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7476.30元(本次查补当年少申报的增值税附加税费6308.69元和2020年已开发票应计入财务费用中的销售折扣51167.61元),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3178.38元,应补缴136430.55元。你单位2021年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44041.67元,应纳税所得额84041.67元,本次稽查调增应纳税所得765406.83元(本次查补少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减应纳税所得102071.70元(本次查补当年少申报的增值税附加税费9691.86元、2021年实际发生购进油品补开运输发票金额为69700.00元、2021年已开发票应计入财务费用中的销售折扣22679.84元),已申报缴纳6904.17元,2021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89177.71元。你单位2022年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6270.87元,应纳税所得额156270.87元,本次稽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39652.11元(本次查补少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调减应纳税所得10262.57元(本次查补当年少申报的增值税附加税费773.93元和2022年已开发票应计入财务费用中的销售折扣9488.64元),已申报缴纳20754.17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5877.91元。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计算为331486.17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少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属偷税。对你单位处偷税金额511104.2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55552.13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枝江市七星台青化加油站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83739120561W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39120561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5832500596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583739120561W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0583********1955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邓芝龙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少计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属偷税。对你单位处偷税金额511104.2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55552.13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29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处理完毕
地方编码 4205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30 01:00:1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