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广仁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宜昌广仁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税三稽 罚[2023]7 号
案件名称 宜昌广仁商贸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5万元罚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接受了合肥茂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034001900104,发票号码:81520740,价税合计34500元及合肥佐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034001900104,发票号码:66269074,价税合计46000元的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金额80500元,具体情况如下:1.业务情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喻晓霜、业务主管王强讲述,在2020年疫情期间,你单位机器设备需要维修,业务主管王强请了市场上的方姓工程师进行了维修,维修后,方姓工程师出具了上述已证实虚开的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签订维修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维修费用现金支付,金额合计80500元。方姓工程师未提供其是合肥茂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合肥佐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或业务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合肥佐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品名为设备租赁费,你单位业务主管王强讲述,你单位没有向合肥佐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租赁设备,也没有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实际是维修支出。具体开具内容因为粗心大意没有审查,当时只看了金额是对的就接受了。合肥茂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品名为设备配件及维修,具体维修什么设备时间长了,忘记了。经实地核查并对你单位固定资产的检查,你单位2020年前固定资产为O,2020年11月新增加固定资产548477.87元(小车一台),2020年12月新增加固定资产13274.33元(空调三台),未发现你单位有与涉案发票相关联需要维修或能匹配维修价值的机器设备,你单位也没有提供相关设备证明资料。2.票流情况你单位业务主管王强讲述,工程师是通过别人介绍的,是谁介绍的王强忘了,工程师的名字王强也忘记了,只记得姓方,两张发票是方姓工程师当面交给王强手中的,王强取得这两张发票后交由喻晓霜入账。你单位2020年6月4号凭证附件中附有这两张发票,记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科目, 金额80500元已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资金流情况你单位业务主管王强讲述,机器维修验收合格后王强就通知喻晓霜从公司账户取的现金给王强,王强见面把现金给工程师,对方没有开具收据。王强讲述双方都不熟悉,秉承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只要他维修好了,公司就付款,后续也没业务上的交集,所以没有留下付款痕迹及相关证据。该笔维修业务你单位会计处理记入应付账款科目,业务主管王强讲述为现金支付。检查你单位应付账款科目未发现付款后冲往来的账务记载。检查你单位银行账户流水,虽有取现行为,但未发现有此笔业务现金付款后收款收据等付款证据类单据入账,你单位没有提供支付证明也没有证明收款人的真实身份。4.物流情况经过检查你单位财务资料,未发现有物流支出。根据以上取证情况,你单位记载维修费支出却取得了一张品名为租赁费和一张品名为维修费的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你单位固定资产中没有与涉案发票相关联需要维修或能匹配维修价值的机器设备且没有提供相关设备维修证明资料;发票开具方为合肥两家公司而维修人员为方姓工程师且没有证明其与合肥两家公司之间有任职关系;且维修发生地为宜昌,而发票开具地为合肥;维修费用现金支付且没有提供支付证明也没有证明收款人的真实身份。 综上,你单位没有与合肥茂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肥佐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生业务而取得了上述两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上述发票出具了《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为虚开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宜昌广仁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6MA498LNW1M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8LNW1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52100018160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506MA498LNW1M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0505********7329
法定代表人姓名 喻晓霜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5万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11-07
处罚截止期 2020-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5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08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