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和济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宜昌和济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税二稽 罚[2022]15 号
案件名称 宜昌和济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74,279.89元
处罚事由 违法事实一:因计算公式运用错误,造成主营业务实际收入与账载收入、申报收入差异的情况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你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中上行收入部分实际收入与账载收入、申报收入存在差异。你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中上行收入部分为上行运费收入和代收的重庆卸车费,你单位账务处理中主营业务收入未设置二级科目辅助账分开核算,将主营业务收入中的上行收入中未分开核算开票的代收重庆卸车费收入部分统一按6%税率计算不含税收入,并将上述收入统一按交通运输费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造成账载主营业务收入与实际主营业收入存在差异。具体操作为:你单位将代收重庆卸车费收入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再除以按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适用税率11%,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适用税率10%,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适用税率9%)计算销售额,将计算出的销售额与运费收入相加填入当月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一栏中,产生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与应申报的销项税额差异。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共计209,099.07元,其中应补缴2017年增值税共计42,984.23元、2018年增值税共计87,280.08元,2019年增值税共计55,426.99元,2020年增值税共计23,407.77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0,454.95元,其中应补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149.21元、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4,364.00元,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771.35元,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1,170.39元。(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共计6,273.00元,其中应补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共计1,289.53元、2018年教育费附加共计2,618.41元,2019年教育费附加共计1,662.82元,2020年教育费附加共计702.24元。(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第一条第(二)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项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3,136.48元,其中应补缴2017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644.76元、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1,309.20元,2019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831.40元,2020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351.12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之规定,2017年多计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42,984.24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984.24元;本次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149.21元、教育费附加1,289.53元、地方教育附加644.76元,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83.50元,合计应调减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7,067.74元。2018年多计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87,280.2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7,280.20元;本次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364.00元、教育费附加2,618.40元、地方教育附加1,309.20元,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291.61元,合计应调减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5,571.81元。2019年少计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62,899.0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899.02元;本次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771.35元、教育费附加1,662.82元、地方教育附加831.40元,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265.57元,合计应调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7,633.45元。2020年少计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50,790.8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790.82元;本次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170.39元、教育费附加702.24元、地方教育附加351.12元,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223.75元,合计应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8,567.0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3(P43~245):2017年7月至2020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用于证明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证据11(P480~511):2017年至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汇总及明细,用于证明该公司主营业务上行收入情况、与账载主营业收入存在差异情况。证据50(1668~1767):2017年至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财务软件主营业务收入仅设置一级科目截图,用于证明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运输费及卸车费未分开核算。证据51(P1768~1804):2017年至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运输费开票。违法事实二: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错误,造成少缴税款2019年5月19日你单位与重庆市万州区串通滚装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出售“和济619”滚装船。2019年6月3日取得销售款9,998,888.00元。2019年7月1日取得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50001922760、发票号码为0000066~0000067、金额为12,000,000.00元、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额为233,009.71元的2张重庆船舶交易专用发票。你单位认为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精神,销售旧船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和济619”滚装船是你单位2016年从宜昌民康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购入的“民康9”滚装船,纳税人出售该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应该按适用税率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你单位对以上业务至今仅确认有形动产转让收入9,998,888.00元,少确认收入620,581.03元,未在应税货物销售当期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进行足额申报。该船舶车船税计税数量为3484吨、单位税额为5元/吨,年应缴车船税额为17,420.00元,你单位2019年未按规定缴纳此艘船舶的车船税。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少计2019年7月增值税应税收入10,619,469.03元,应调增2019年7月增值税销项税额1,147,521.26元,当月留抵税额为0元,应补缴2019年7月增值税1,147,521.26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2019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7,376.06元。(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补缴2019年7月教育费附加34,425.64元。(4)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第一条第(二)项、《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项之规定,应补缴2019年7月地方教育附加17,212.82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补缴2019年车船税8,710.00元。(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之规定,2019年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620,581.0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0,581.03元;本次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7,376.06元、教育费附加34,425.64元、地方教育附加17,212.82元、车船税8,710.00元,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7,724.52元;你单位在重庆发生船舶交易,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310.68元、教育费附加6,990.29元、地方教育附加4,660.19元、印花税3,600.00元,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1,561.16元,合计应调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71,295.3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7(P683~718):“和济619”滚装船出售业务有关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购销合同复印件,用于证明该公司出售“和济619”滚装船未在应税货物销售当期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车船税、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进行足额 申报的违法事实。证据43(P1344~1345、1349~1362):该公司关于税务事项通知书(宜税二稽通﹝2021﹞106号)有关问题的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该公司出售“和济619”滚装船业务的事实。证据52(P1805~1808):2019年1月记账凭证,用于证明“和济619”滚装船已经计提折旧。违法事实三:拆解滚装船取得的补贴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1.2017年12月18日,你单位收到宜昌市港航管理局通过宜昌市国库拨付的拆解“和济611”滚装船第二十一批船型标准化补贴标准化补贴5,120,280.00元,2020年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多计营业外收入5,120,280.00元,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记账凭证反映,“和济611”滚装船即为“三通518”滚装船,该项补贴收入为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根据宜昌市港航建设维护中心提供的《关于“三通518”“民康18”“江顺8”船舶报废拆解补贴资金的情况说明》,用于内河船拆解改造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比例分担,其中“和济611”拆解补贴5,120,280.00元中,中央补贴为3,072,168.00元、省级补贴为2,048,112.00元。上述事
处罚依据 你单位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违法事实四)将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未按规定税前扣除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违法事实五)少计收入、延迟确认收入、不申报收入等手段(违法事实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违法事实九),上述行为直接违反了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认定纳税人有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为偷税。偷税金额共为401,376.44元(增值税160,589.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29.47元、印花税120,296.70元、企业所得税112,460.98元)。上述两项偷税金额共计1,092,449.13元(增值税393,969.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698.49元、企业所得税558,484.08元、印花税120,296.70元),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因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态度良好,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46,224.57元。2.你单位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共计2,056,110.64元(违法事实七)、(违法事实八)、(违法事实十)共计2,056,110.6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9号)之规定,因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态度良好,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28,055.32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宜昌和济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MA487PTC0D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87PTC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500000261155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500MA487PTC0D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向建康
处罚结果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74,279.89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1-14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503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11-15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