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宜税一稽 罚[2022]9 号
案件名称 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新天地公司向承租户收取的租金及管理费,未全额申报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偷税行为。新天地公司采取上述对外收取的租金和管理费不入账隐匿收入、未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的手段,导致少缴增值税124,28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49.98元、印花税393.30元、房产税195,581.48元、企业所得税72,184.48元,合计396794.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偷税行为,建议对新天地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98397.2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8397.28元。限你单位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少计2019-2021年度租金及管理费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一)持有不动产登记情况核实:据你单位提供的宜昌市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查询结果显示,截止进户检查前,你单位共持有房屋坐落地均为珍珠路41号的不动产七处,明细如下:所属楼栋 房产证 土地使用证 证号 建筑面积(㎡) 证号 使用权面积(㎡)南楼 一楼 0265291 1,426.16 080202052-2-1 313.94 二楼 0265290 1,212.13 080202052-2-3 266.83 三楼 0265292 1,426.06 080202052-2-4 313.94 四楼 0265359 1,067.73 080202052-2-2 235.04北楼 一楼 0265289 443.53 080202122-1 135.10昭君楼 一楼 0268798 204.68 080202051-4-1 168.07 二楼 0268798 204.68 三楼 0268798 204.68 四楼 0268793 204.68 080202054-4-2 168.07 五楼 0268793 204.68 六楼 0268793 204.68 各楼栋合计   6,803.69   1,600.99(二)承租户税务登记情况核实根据你单位持有的不动产坐落地均相同的特点,检查人员在金三系统中以“珍珠路41号”为筛选条件,查询到注册地址包含“珍珠路41号”的纳税人264户,其中:登记注册类型为“内资个体”181户、登记注册类型为“内资合伙”1户、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75户、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2户、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5户。经对调取的纳税人登记数据进行细分整理发现,存在多个纳税人在同一地址进行重复登记注册的情况,检查人员将登记在相同地址的数个纳税人合并为同一承租户处理后,初步确定在你单位持有的不动产内承租的租户约为184户。你单位提供了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以及指明了权证对应的各栋楼的位置,情况如下:如上图所示,你单位所有的不动产为上图中“品”字形排列的三栋楼—北楼、南楼、昭君楼。经核实,北楼承租户门牌号以字母“B”开头;南楼承租户门牌号以字母“A”开头;昭君楼承租户门牌号以字母“Z”开头。检查人员根据上述承租户编码规则,对前期整理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了重新细分,各楼栋承租户细分结果如下:类别 南楼 北楼 昭君楼 合计合并相同登记地址后承租户数 可按登记地址划分 70 15 10 184 不可按登记地址划分 89 (三)租金台账调取及整理向你单位下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后,检查人员第一时间调取了你单位财务人员电脑中留存的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的租金台账,要求你单位现场将租金台账打印出来,并盖章确认。通过对调取的租金台账电子数据进行数据整理后发现,你单位租金台账显示实际收取的租金及管理费金额大于其申报的收入金额,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具体如下:类别 2019年度 2020年度 2021年度 各年度合计 实际租赁面积(㎡) 3,279.60 3,260.80 3,100.80  收取 租金 租金台账含税金额 1,818,669.82 1,522,772.72 1,581,369.59 4,922,812.13 应申报收入 1,732,066.50 1,450,259.73 1,506,066.28 4,688,392.50收取 管理费 租金台账含税金额 798,627.34 661,114.81 696,233.29 2,155,975.44 应申报收入 775,366.35 641,859.04 675,954.65 2,093,180.04应申报收入金额合计 2,507,432.84 2,092,118.77 2,182,020.93 6,781,572.54已申报收入金额合计 1,685,265.62 1,297,374.65 1,445,135.61 4,427,775.88少申报收入金额合计 822,167.22 794,744.12 736,885.32 2,353,796.66(四)实地走访情况发现你单位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后,检查人员持检查证对上述三栋楼内承租户进行了逐户走访,对本次检查所属期内承租户起租日期、租赁面积、租赁单价、支付方式等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走访发现,你单位三栋楼内各楼层均存在大量空置面积,实际出租面积占总面积比例不高,且楼内原有设置或划分的固定出租档位或门面格局保存不完整,门面与门面间相互打通或重新隔断较为普遍。另外,在走访过程中还发现有承租户将租赁门面再次向场内其他承租户加价转租的情况,实际租赁权属无法准确划分。通过将本次实地走访中取得的各项数据,与你单位提供的租金台账数据比对发现,相同承租户收取的租金、管理费金额基本一致。因此,你单位提供的租金台账显示的数据应确认为你单位实际经营的真实数据。综上所述,你单位向承租户收取的租金及管理费,未全额申报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偷税行为。上述违法事实,造成该公司少缴以下税费:(一)增值税你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之规定,应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各年度应补增值税如下:1.2019年度你单位应申报租金收入1,732,066.50元、管理费收入775,366.35元,合计应申报收入2,507,432.85元。2019年实际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09,864.32元(1732066.50×5%+775366.35×3%),该公司已申报缴纳增值税78,078.39元,2019年度应补缴增值税31,785.93元。2.2020年度你单位应申报租金收入1,450,259.73元、管理费收入641,859.04元,合计应申报收入2,092,118.77元。当年3月至12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之规定,你单位管理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涉及到2020年度各时间段适用的不同税收政策口径,应交增值税须分段计算,且你单位出具的租金台账显示,各年度中每个月向同一承租户收取的租金、管理费金额基本相同,即按月均匀收取。故本次检查认定各月应申报的收入,均按年度应申报的总金额按月均摊。2020年应补缴的增值税计算明细如下:类别 租金 管理费 合计应申报收入 1,450,259.73 641,859.04 2,092,118.77应缴增值税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 全额计征 12,085.50 3,209.30 15,294.79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免征 60,427.49 0.00 60,427.49 税额合计 72,512.99 3,209.30 75,722.28已缴增值税 41,062.532020年度应补增值税 34,659.75你单位2020年度实际应申报缴纳增值税75,722.28元,已申报缴纳41,062.53元,应补缴增值税34,659.75元。3.2021年度你单位应申报租金收入1,506,066.27元、管理费收入675,954.65元,合计应申报收入2,182,020.92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在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1%征收增值税。2021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计算明细如下:类别 租金 管理费 合计应申报收入 1,506,066.27 675,954.65 2,182,020.92应缴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免征 18,825.83 0.00  18,825.83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减按1% 征收 56,477.49 5,069.66 61,547.15 税额合计 75,303.31 5,069.66 80,372.97已缴增值税 22,533.602021年度应补增值税 57,839.37你单位2021年度实际应申报缴纳增值税80,372.97元,已申报缴纳22,533.60元,应补缴增值税57,839.37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你单位各年度补缴的增值税,应按7%的税率计算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各年度应补缴的税额明细如下:类别 2019年度 2020年度 2021年度 各年度合计应补增值税 31,785.93 34,659.75 57,839.37 124,285.05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 1,112.51 1,213.09 2,024.38 4349.98(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你单位各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应按3%的教育费附加率计算补缴教育费附加,明细如下:类别 2019年度 2020年度 2021年度 各年度合计应补增值税 31,785.93 34,659.75 57,839.37 124,285.05应补教育费附加 476.79 519.90 867.59 1,864.28(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的通知》(鄂财税发〔2019〕2号)之规定,2019至2020年度你单位应按本次查补增值税税额的1.5%计算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21年度应按本次查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补缴地方教育附加,明细如下:类别 2019年度 2020年度 2021年度 各年度合计应补增值税 31,785.93 34,659.75 57,839.37 124,285.05应补地方教育附加 238.39 259.95 578.39 1,076.73(五)房产税2019--2021年度你单位拥有的不动产面积及原值情况如下:房产名称 面积/平方米 房产原值 房产原值合计 账记原值 应计入房产原值的电梯 北楼 443.53 2,499,000.00 0.00 2,499,000.00 昭君楼 1228.08 1,103,116.00 145,750.81 1,248,866.81 办公
处罚依据 新天地公司向承租户收取的租金及管理费,未全额申报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偷税行为。新天地公司采取上述对外收取的租金和管理费不入账隐匿收入、未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的手段,导致少缴增值税124,28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49.98元、印花税393.30元、房产税195,581.48元、企业所得税72,184.48元,合计396794.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偷税行为,建议对新天地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98397.2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8397.28元。限你单位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宜昌市新天地电脑城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615571862R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615571862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500000010883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500615571862R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芳
处罚结果 新天地公司向承租户收取的租金及管理费,未全额申报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偷税行为。新天地公司采取上述对外收取的租金和管理费不入账隐匿收入、未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的手段,导致少缴增值税124,285.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49.98元、印花税393.30元、房产税195,581.48元、企业所得税72,184.48元,合计396794.2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偷税行为,建议对新天地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98397.28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98397.28元。限你单位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2-11-1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5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