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元旺建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孝感元旺建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孝税一稽 罚[2021]9 号
案件名称 孝感元旺建材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你公司偷税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21794.87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089.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1442.31元。
处罚事由 你公司收到上海敏郢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17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64130,发票号码00301465、00301466,货物名称:九五砖、水泥,金额合计128205.13元,税额合计21794.87元,价税合计150000.00元。你公司于2017年6月将上述发票入帐并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1794.87元。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认定为虚开的发票。(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从上海敏郢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补缴增值税21794.87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2017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21794.8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适用5%税率,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89.74元。 你公司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导致少缴增值税21794.87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089.74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偷税行为。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涉案发票及记账凭证、明细分类账;2.购进及销售的相关资料;3.增值税纳税申报相关资料;4.支付货款相关证据;5.纳税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处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孝感元旺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02MA48902G4G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8902G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902000033637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902MA48902G4G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2201********7371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望元
处罚结果 你公司偷税行为导致少缴增值税21794.87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089.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1442.31元。
处罚生效期 2021-12-01
处罚截止期 2017-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9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1-12-02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