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孝税二稽 罚[2020]37 号
案件名称 湖北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数额50%的罚款,即罚款128375.7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0000.00罚款。以上处罚金额合计138375.70元。
处罚事由 (一)你公司2018年6月取得广州荣顺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6月25日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00235709-00235723,金额1499716.02元,税额239954.58元,于当月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税款。你公司陈述上述交易以现金结算,经检查发现你公司账簿虚列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实际未向广州荣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购进业务不真实。你公司利用广州荣顺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5份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239954.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取得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公司少缴增值税239954.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796.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二)你公司2018年6月取得武汉通瑞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70000.00元,于当月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由于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按核定方式征收,上述4份发票列支成本未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产生影响。你公司陈述上述交易以现金结算,经检查发现你公司账簿虚列现金支出、实际未向武汉通瑞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载的购进业务不真实,你公司应当知道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发票提供方非法取得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双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81591457773W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591457773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981000016165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981591457773W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2202********0050
法定代表人姓名 代家辉
处罚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数额50%的罚款,即罚款128375.7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0000.00罚款。以上处罚金额合计138375.70元。
处罚生效期 22-DEC-20
处罚截止期 2019-06-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9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0-12-23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