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孝税二稽 罚[2020]21 号
案件名称 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处10000.00元罚款
处罚事由 2019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荆州市第二稽查局向我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湖北谦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金额3335257.30元被证实虚开。2019年11月14日,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我局发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武汉祥阅臣建材有限公司开具向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金额为286135.93元被证实虚开。2014年10月18日,你单位与湖北捷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编号【2014】01),承建云梦县汽车美容维修专用市场1#楼(以下简称“该项目”),合同包干价746元/㎡,按建筑面积计算。该项目经理为喻享林,为喻享林挂靠该公司承接的项目。喻享林实际完成该项目部分按包干价计算为5570000.00元,你单位于2017年9月15日开具给湖北捷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7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金额合计5570000.00元,并在2017年9月30日记字第2号凭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407767.00元,计提增值税162233.00元。你单位会计告诉喻享林,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入账,需提供相应的合同和成本发票。因该项目2013年12月已建设完成,喻享林无法提供材料成本发票,于是喻享林在网上找材料发票,找到了湖北谦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付钱后并没有收到发票,也未提供材料发票给你单位入账,你单位对该项目的成本费用一直是暂估入账。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接受湖北谦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接受武汉祥阅臣建材有限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情况进行的检查中翻阅了你单位账簿,暂未发现涉案发票入账。你单位2017年至2019年期间只有少量几本凭证,成本支出原始凭据残缺不全,无法清楚核算资金往来和成本费用支出情况。你单位以与湖北捷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为支撑,根据开具给湖北捷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确认为收入,但是项目的成本你单位无法准确核算。你单位在2017年9月30日记字第5号凭证暂估入账主营业务成本5405000.00元,后附原始凭据为该项目2014年4月至12月工资表,金额合计1441000.00元,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梦县胡金店建筑工程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23181110777G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81110777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923200000080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420923181110777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0923********0437
法定代表人姓名 龚福明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10000.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11-SEP-20
处罚截止期 2019-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9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0-09-12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