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孝税二稽 罚[2020]29 号
案件名称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决定对你单位处10000.00元罚款
处罚事由 2018年6月,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广州畅深租赁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23895330-23895331);2018年8月,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广州泡泡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4320,发票号码02897881、02897882);2018年9月,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广州耀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23748827- 23748828);6份发票价税合计总额:600000.00元。上述发票已在你单位账务中列支,该发票已被开票地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另有,广州速达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23342150)、广州永志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24224878)、中山市廖军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70702183、70702186)、湖北优如义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发票代码4200172320,发票号码00906110 -009061103、00906178- 00906179)、武汉研槿炎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发票代码4200171320,发票号码47293708),共计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总额649107.45元,经检查暂未发现入账,你单位已书面承诺未将此11份发票入账并且后期也不会入账。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00739111913H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39111913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900739111913H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900739111913H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0902********0899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四清
处罚结果 决定对你单位处10000.00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13-OCT-20
处罚截止期 2018-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9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0-10-14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