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川市托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汉川市托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孝税二稽 罚[2022]3 号
案件名称 汉川市托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你公司销售主营业务产品未计收入也未申报缴纳税款219188.37元(其中增值税174728.03元,企业所得税42713.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47.28元)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9594.19元。
处罚事由 检查人员对你公司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会计核算资料、财务会计报表、银行资金往来,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资金账户往来、相关合同及相关涉税资料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刘永松个人资金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情况,2016年收取营业款项174503.25元、2017年收取营业款项613115.00元、 2018年收取营业款项190000.00元、 2019年收取营业款项230405.00元、2020年收取营业款项193428.00元。你公司对以上业务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经询问,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对此事实予以承认证实。上述事实,造成你公司2016-2020年度累计少缴税(费)款227051.14元,其中:增值税174728.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47.28元、教育费附加5241.8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620.92元、企业所得税42713.06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银行账户进账单、微信账户进账明细,以及购买人书面证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涉税申报、纳税资料复印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汉川市托尼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84MA48B5MEX4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8B5MEX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98400005421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984MA48B5MEX4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思泉
处罚结果 你公司销售主营业务产品未计收入也未申报缴纳税款219188.37元(其中增值税174728.03元,企业所得税42713.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47.28元)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处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9594.19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7-15
处罚截止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9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07-16 01:00:07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