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佳顺能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佳顺能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号
案件名称 湖北佳顺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认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导致少缴增值税120,633.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31.70元、企业所得税63,286.50元(合计189,952.17元)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少缴税款189,952.17元处以50%的罚款,即处罚款94,976.09元。
处罚事由 你公司与合肥华垚物流有限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却取得该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和列支成本费用(发票代码3400183130,发票号码09565718-09565727,02046178-02046181),价税合计1360001.25元,其中金额1,239,367.28元,税额120,633.97元。上述14份增值税专票已由合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确定为虚开,你公司已于2019年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90909.21元,列入成本909092.04元,2019年6月申报抵扣增值税29724.76元,列入成本330275.24元。现认定你公司未直接与“合肥华垚物流有限公司”发生实际业务往来,但取得“合肥华垚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和做成本费用扣除造成少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为偷税。你公司应补缴税款明细如下:(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合肥华垚物流有限公司开具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应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120,633.97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增值税120,633.97元,适用5%的税率,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031.70元。(三)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为‘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应调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39,367.28元。你公司2019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5,042.0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132,865.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你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故你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3,286.50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公司税务登记表、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分销代理合同;2.你公司对上述发票对应业务的情况说明。3.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询问笔录。4.上述发票已经结转计入成本的相关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5.你公司2019年度相关增值税申报表及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有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佳顺能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23MA490YCQ4L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0YCQ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923000034743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923MA490YCQ4L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向明
处罚结果 认定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税款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导致少缴增值税120,633.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031.70元、企业所得税63,286.50元(合计189,952.17元)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公司少缴税款189,952.17元处以50%的罚款,即处罚款94,976.09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5-09
处罚截止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9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05-10 01:00: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