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益谦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益谦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孝税一稽 罚[2022]17 号
案件名称 湖北益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拟对所偷税款41879.67元处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1879.67元。
处罚事由 随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未申报纳税。2020年9月13日,你公司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结算证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为阮晓剑、叶新攀,你公司当事人为李明清。双方对账确认结算钢材的货款及财务费用为14681028.53元,截止2020年8月15日,未付金额为3918919.01元。8月份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付财务费用68373元(不含在3918919.01元之内),以后每月未付款按合同约定计费。收款账号(户名:李明清,卡号:6230520050058305874,开户银行:农行孝感乾坤支行)。你公司对公账户于2021年1月6日收到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账3791821.01元。你公司法人李明清个人银行卡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叶新攀(卡号:6230335011000055228)转账68373元(摘要:益谦钢材款利息),2020年10月16日收到叶新攀转账58783元(摘要:9月份利息),2020年11月9日收到叶新攀转账58783元,2020年12月4日收到叶新攀转账58783元,以上4笔利息收入合计244722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向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216568.14元(不含税)应作为钢材货款的价外费用,但你公司对此部分收入未记账、未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益谦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902MA4986JE8U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86JE8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902000078486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902MA4986JE8U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0902********5916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明清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拟对所偷税款41879.67元处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1879.67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1-09
处罚截止期 2022-05-1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9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11-10 01:00:0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