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仙税稽 罚[2021]16 号
案件名称 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770327.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922.95元,合计824250.83元,处以50%的罚款计412125.42元。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向林先勇购买14台挖掘机,取得深圳市永兴盛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4份(金额4531341.40元、税额770327.88元、价税合计5301669.2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应追缴已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770327.88元,及随同补缴增值税查补的城市建设维护税53922.95元、教育费附加23109.84 元、地方教育附加11554.92元,各项税费共计858915.59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按偷税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亚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4780935690X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8093569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9004000015098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9004780935690X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先才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770327.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922.95元,合计824250.83元,处以50%的罚款计412125.42元。
处罚生效期 2021-10-27
处罚截止期 2021-11-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正在执行
地方编码 429004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1-10-28 01:00:0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