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仙桃市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仙税稽 罚[2023]13 号
案件名称 仙桃市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考虑到你公司在稽查期间已经积极补缴了部分税款,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公司已补缴税款减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罚款119542.5元;对你公司未补缴的税款处一倍罚款178705.59元,罚款金额合计298248.09元
处罚事由 你公司主要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POS机刷卡及平台收款方式收取营业款,少申报油品收入,促销品水和纸巾未计提、申报缴纳增值税,2020年~2022年少申报收入合计3257997.84元(含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374813.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099.81元、教育费附加9471.34元、地方教育附加6114.58元、企业所得税17767.27元;2020年~2022年发生购销、货物运输、财产保险、环保咨询等业务,少缴印花税3109.6元。上述违法事实,造成你公司少缴以下税(费):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条)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2020年查补增值税 39928.59元(347071.52/1.13*13%),2021年查补增值税216680.94元(1883457.47/1.13*13%),2022年查补增值税118204.38元(1027468.85/1.13*13%),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74813.91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湖北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2020年查补增值税39928.5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94.99(39928.59 *7%)元;2021年查补增值税216680.9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167.67 (216680.94*7%)元;2022年查补增值税118204.38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37.15(118204.38*7%*50%)元,合计22099.81元。3.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湖北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2020年查补增值税39928.59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97.86(39928.59*3%)元;2021年查补增值税216680.9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500.41 (216680.94*3%)元;2022年查补增值税118204.38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773.07(118204.38*3%*50%)元,合计9471.34元。4.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第一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第一条第二款、《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湖北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2020年查补增值税39928.59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98.92 (39928.59*1.5%)元;2021年查补增值税216680.94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333.62 (216680.94*2%)元;2022年查补增值税118204.3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182.04 (118204.38*2%*50%)元,合计6114.58元。5.印花税2020年你公司购销合同金额10173858.08元(2020年商品购进金额4508035.42元,账面主营业务收入金额5358679.72元,账外主营业务收入金额307142.94元),固定资产增加额7200.00元,技术合同实际发生额3000.00元(环保咨询服务费金额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613.5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缴613.50元。 2021年你公司购销合同金额19142407.85元(2021年商品购进金额9888800.68元,账面主营业务收入金额7586830.65元,账外主营业务收入金额1666776.52元),固定资产增加额15339.00元,财产保险实际发生金额三、3072.53元(车辆保险费金额3072.5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156.20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缴1156.20元。2022年你公司1-6月购销合同金额7001209.7元(2022年1-6月账面商品购进金额2400113.63元,账面主营业务收入金额4115229.62元,账外主营业务收入金额485866.45元),你公司7-12月购销合同金额7521329.2元(2022年7-12月账面商品购进金额3449778.80元,账面主营业务收入金额3648152.38元,账外主营业务收入金额423398.02元),固定资产增加额4699.00元,货物运输实际发生金额4002.21元(运输发票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鄂地税发〔2005〕22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十九条、《湖北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339.9元,已申报缴纳0.00元,少缴1339.9 元。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共计少缴印花税3109.6元。6.企业所得税检查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油品的实地盘点,截止2023年7月2日,账面柴油余额结存271.282吨,实物结存191.77吨,实物盘亏79.512吨;账面汽油余额结存141.566吨,实物结存88.15吨,实物盘亏53.416吨;经核实,盘亏油品已经销售,但未进行账务结转,且还有部分油品销售暂未取得发票,检查人员已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取得发票,目前你公司已取得发票。2020年度(1)你公司销售汽油43.08吨,未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收支,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申报收入291100.47元(不含税)。依据公司当期的单位成本,应扣除相应成本:43.08*5249.05元/吨=226129.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及八条之规定,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64971.4元。(2)你公司向消费者无偿赠送促销品水、纸18128.00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604.25 元。(3)你公司2020年账列业务招待费64242.4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允许税前扣除5665822.66*0.5%=28329.11元,审增应纳税所得额35913.29元。(4)检查查补城市建设维护税2794.99元,教育费附加1197.86元,地方教育附加598.92元,印花税613.5元,合计5205.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计应审减应纳税所得额5205.27元。以上1-4项审增应纳税所得额97283.67元。(5)核实应纳税所得额200005.78元=申报应税所得额102722.11+审增应纳税所得额97283.67(6)核实应纳所得税额10000.29元核实应纳所得税额200005.78*25%*20%=10000.29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0年已缴企业所得税5136.1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864.18元(核实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29-已入库企业所得税5136.11)。2021年度(1)你公司销售柴油246吨,未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收支,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申报收入1604934.93元(不含税)。依据你公司当期的单位成本,应扣除相应成本:246*5437.29元/吨=1337573.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八条之规定,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67361.59元。(2)你公司向消费者无偿赠送促销品水、纸69881.00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6184.16元。(3)你公司账列业务招待费94097.01元,未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允许税前扣除9253607.17*0.5%=46268.04元,审增应纳税所得额47828.97元。(4)你公司2021年柴油销售748618.4升,账面核算按吨位结转667.28吨,实际折算应结转636.58吨,多结转30.7吨,导致账面数据期末数量减少。(5)检查查补城市建设维护税15167.67元,教育费附加6500.41元,地方教育附加4333.62元,印花税1156.20元,合计2715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计应审减应纳税所得额27157.9元。以上1-5项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94216.82元。(6)核实应纳税所得额544251.59元应纳税所得额544251.59=申报应税所得额250034.77+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94216.82(7)核实应纳所得税额13606.29元核实应纳所得税额544251.59*12.5%*20%=13606.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1年已缴企业所得税6250.87元,应补缴7355.42元(核实应纳企业所得税13606.29-已入库企业所得税6250.87)。2022年度(1)你公司销售汽油78吨,未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收支,未进行纳税申报,少申报收入795684.82元(不含税)。依据公司当期的单位成本,应扣除相应成本:78*7393.64元/吨=576703.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18980.90元。(2)你公司向消费者无偿赠送促销品水、纸128345.00元(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之规定,应审增应纳税所得额11357.97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检查查补城市建设维护税4137.15元,教育费附加1773.07元,地方教育附加1182.04元,印花税1339.90 元,合计8432.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计应审减应纳税所得额8432.16元。以上1-3项审增应纳税所得额221906.71元。(4)核实应纳税所得额713864.88元应纳税所得额713864.88=申报应税所得额221906.71+审增应纳税所得额491958.17(5)核实应纳所得税额17846.62元核实应纳所得税额713864.88*12.5%*20%=17846.6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2022年已缴企业所得税12298.95元,应补缴5547.67(核实应纳企业所得税17846.62-已入库企业所得税12298.95)元。你公司2020至2022年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7767.27 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偷税行为,应对你公司偷税行为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仙桃市西环加油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4309801703N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309801703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9004000094681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9004309801703N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429004********0010
法定代表人姓名 肖炳成
处罚结果 考虑到你公司在稽查期间已经积极补缴了部分税款,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对你公司已补缴税款减轻处罚,处百分之五十罚款119542.5元;对你公司未补缴的税款处一倍罚款178705.59元,罚款金额合计298248.09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24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9004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25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