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希特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凯希特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仙税稽 罚[2023]8 号
案件名称 湖北凯希特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一)你公司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83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之规定,违法程度属于“一般”裁量阶次,对你公司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15.25元。(二)2020年你公司销售货物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14122.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88.60元、企业所得税5349.84元,合计20461.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2020年你公司已缴税款共计269577.94元,偷税比例为7.05%(20461.27/(20461.27+269577.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罚款”,对你公司造成当期少缴的税款20461.27元,按违法程度“一般”裁量阶次,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230.64元。(三)2021年你公司销售货物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12654.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5.84元、企业所得税2395.30元,合计15936.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2021年你公司已缴税款共计89519.43元,其偷税比例为15.11%(15936.01/(15936.01+89519.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法程度属于“较重”处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和“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占比不低于检查确定应补缴税款总额50%的,降低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你公司在检查期间已经积极补缴了全部税费,对你公司造成当期少缴的税款15936.01,按违法程度“一般”裁量阶次,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968.01元。(四)2022年你公司销售货物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22596.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0.90元、企业所得税4295.01元、7月至12月印花税291.42元,合计27974.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你公司2022年已缴税款共计39911.66元,偷税比例为41.21%(27974.32/(27974.32+39911.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和“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占比不低于检查确定应补缴税款总额50%的,降低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你公司在检查期间已经积极补缴了全部税费,对你公司造成当期少缴的税款27974.32元,按违法程度“较重”裁量阶次,处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19582.02元。
处罚事由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1.增值税(1)2020年度从你公司《送货单》以及情况说明显示,2020年10月18日向张罗田发出一次性无纺布口罩69000个,货款金额103500.00元,货款现金收讫,帐面未做收入、未申报纳税。从你公司《送货单》以及情况说明显示,2020年12月30日向东莞市美林净化无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一次性无纺布口罩12038个,货款金额19260.00元,货款现金收讫,帐面未做销售收入处理、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条)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2020年10月调增销售额91592.92元(103500.00÷1.13),应补缴增值税11907.08元(91592.92×13%);2020年12月调增销售额17044.25(19260.00÷1.13),应补缴增值税2215.75元(17044.25×0.13);2020年合计少缴增值税14122.8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你公司情况说明和送货单,用于证明你公司少记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证据2:你公司已补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后果的情形。(2)2021年度从你公司《送货单》以及情况说明显示,2021年11月5日收取肖大明条帽加工费110000.00元开具送货单,货款现金收讫,帐面未做收入、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条)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调增销售额97345.13元(110000.00÷1.13),2021年11月应补缴增值税12654.87元(97345.13×13%),2021年少缴增值税12654.8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你公司情况说明和送货单,用于证明你公司少记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证据2:你公司已补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后果的情形。(3)2022年度从你公司《送货单》以及情况说明显示,2022年6月5日向仙桃市聚才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发出一次性条帽2568400个,货款金额128420.00元,货款现金收讫,帐面未做收入、未申报纳税。从你公司《送货单》以及情况说明显示,2022年11月5日向杜良勇发出一次性条帽,货款金额68000.00元,货款现金收讫,帐面未做收入、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条)第一条、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2022年6月调增应税销售额113646.02元(128420.00÷1.13),应补缴增值税14773.98元(113646.02×13%);2022年11月调增应税销售额60176.99元(68000.00÷1.13),应补缴增值税7823.01元(60176.99×13%);2022年合计少缴增值税22596.99元。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补缴增值税49374.6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你公司情况说明和送货单,用于证明你公司少记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证据2:你公司已补缴增值税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后果的情形。(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5〕第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以及《湖北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3.50元(11907.08×7%),2020年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5.10元(2215.75×7%);2021年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5.84元(12654.87×7%);2022年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17.09元(14773.98×7%×50%);2022年11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3.81元(7823.01×7%×50%)。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65.3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工作底稿证据2:你公司已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后果的情形。(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以及《湖北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57.21元(11907.08×3%),2020年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6.47元(2215.75×3%);2021年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79.65元(12654.87×3%);2022年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21.61元(14773.98×3%×50%);2022年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7.35元(7823.01×3%×50%)。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42.2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P78):教育费附加计算工作底稿证据2(P183-188):你公司已补缴教育费附加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后果的情形。(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湖北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78.61元(11907.08×1.5%),2020年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3.24元(2215.75×1.5%);2021年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53.10元(12654.87×2%);2022年6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47.74元(14773.98×2%×50%);2022年11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8.23元(7823.01×2%×50%)。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合计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90.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地方教育费附加计算工作底稿证据2:你公司已补缴地方教育附加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后果的情形。(五)印花税你公司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审增应税销售额60176.99元(68000÷1.13),2022年7月至12月“原材料”总账借方金额合计为706868.60元;2022年7月至12月“主营业务收入”总账贷方金额合计为1175774.22元;2022年7月至12月购销金额合计1882642.82元(60176.99+706868.60+1175774.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湖北省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之规定,2022年7月至12月少缴印花税291.42元(1942819.81×3?×50%)。(六)企业所得税1.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08184.48元。调增项目:你公司2020年查增应税销售额为108637.17元(122760÷1.13),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08637.17元。调减项目:你公司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88.6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23.68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11.84元;应补缴纳印花税16.30元。2020年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40.4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你公司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15181.23元(208184.48+108637.17-1640.4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企业所得税15759.06元(315181.23×0.25×0.2)。你公司2020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5759.06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409.2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349.84元。2.202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537612.78元。调增项目:你公司2021年查增应税销售额为97345.13元(110000.00÷1.13),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97345.13元。调减项目:你公司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5.8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79.65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53.10元;应补缴纳印花税14.6元。2021年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33.1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你公司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33424.72元(537612.78+97345.13-1533.19)。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5835.62元(633424.72×0.25×0.2×0.5)。你公司202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5835.62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440.3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395.30元。3.202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191417.59元。调增项目:你公司2022年查增应税销售额为173823.01元(196420.00÷1.13),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73823.01元。调减项目:你公司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90.9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38.96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25.97元;应补缴纳印花税666.92元。2022年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22.75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你公司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63217.85元(191417.59+173823.01-2022.7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9080.45元(363217.85×0.25×0.2×0.5)。你公司202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9080.45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785.44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295.01元。你公司2020年至2022年合计少缴企业所得税12040.1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稽查工作底稿证据2:你公司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后果的情形。(七)个人所得税你公司2020年支付职工工资2402372.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78.37元,未预扣预缴,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078.37元。你公司2021年支付职工工资16206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811.98元,已预扣预缴59.85元,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752.13元。你公司2020年至2021年合计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830.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个人所得税稽查工作底稿证据2:你公司2020年、2021年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统计表、工资表。证据3:你公司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用于证明你公司主动消除或减轻税收违法后果的情形。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凯希特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9004MA488PXT04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88PXT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9004000147037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9004MA488PXT04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320219********35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顾建跃
处罚结果 (一)你公司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83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之规定,违法程度属于“一般”裁量阶次,对你公司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15.25元。(二)2020年你公司销售货物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14122.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88.60元、企业所得税5349.84元,合计20461.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2020年你公司已缴税款共计269577.94元,偷税比例为7.05%(20461.27/(20461.27+269577.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罚款”,对你公司造成当期少缴的税款20461.27元,按违法程度“一般”裁量阶次,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0230.64元。(三)2021年你公司销售货物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12654.8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85.84元、企业所得税2395.30元,合计15936.0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2021年你公司已缴税款共计89519.43元,其偷税比例为15.11%(15936.01/(15936.01+89519.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违法程度属于“较重”处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和“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占比不低于检查确定应补缴税款总额50%的,降低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你公司在检查期间已经积极补缴了全部税费,对你公司造成当期少缴的税款15936.01,按违法程度“一般”裁量阶次,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968.01元。(四)2022年你公司销售货物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当期少缴增值税22596.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90.90元、企业所得税4295.01元、7月至12月印花税291.42元,合计27974.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你公司2022年已缴税款共计39911.66元,偷税比例为41.21%(27974.32/(27974.32+39911.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二十,但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和“在税务机关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且占比不低于检查确定应补缴税款总额50%的,降低一个裁量阶次适用处罚标准,但所处罚款不得低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你公司在检查期间已经积极补缴了全部税费,对你公司造成当期少缴的税款27974.32元,按违法程度“较重”裁量阶次,处以百分之七十的罚款计19582.02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8-04
处罚截止期 2022-12-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仙桃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9004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8-05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