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兴百亿石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通山县兴百亿石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咸税一稽罚〔2023〕13 号
案件名称 通山县兴百亿石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1.货物流情况 兴百亿自成立以来,日常生产销售均由郑*负责,他供述公司客户基本为散户,与富远贸易无任何业务往来,且当时公司也不具备体量达260余万元的石材生产能力和运输能力,2020年兴百亿未向富远贸易交付相应的石材。截止2023年8月检查组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显示,兴百亿已停止经营,机器设备已变卖。 2.资金流情况 该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2020年富远贸易向其对公支付2271750.00元,泉州金远向其对公支付2366994.00元,后兴百亿将资金回流至浙江奥蓝再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奥蓝)金额为4929700.00元,回流至程*个人账户9781.90元,回流至程**个人账户5721.90元。根据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我局提供的《杭州富远物产有限公司案情介绍》显示,浙江奥蓝、富泉、富远贸易、程**、程*、张**、泉州金远均为关联关系,兴百亿存在的资金回流模式有两种:①富远贸易支付款项至兴百亿,兴百亿再打款给浙江奥蓝,浙江奥蓝打款至通山县昌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程**),之后款项通过程*个人打款给富远贸易员工张**,张**(富泉财务总监)再打款至泉州金远,泉州金远在打回富远贸易,回流闭环;②富远贸易支付款项至兴百亿,兴百亿再打款给浙江奥蓝,浙江奥蓝打款至泉州金远,泉州金远再打回富远贸易,回流闭环。检查组通过对兴百亿银行流水的核对,与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查实的第二种资金回流模式一致。 3.发票流情况 法定代表人陈迪清陈述,因兴百亿经营状况不佳,于2021年年底已停产,账簿保管不善,相关资料因电脑主机损坏无法提供,检查组于2023年8月22日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咸税一稽通〔2023〕54号),责成该企业在2023年8月25日前提供与富远贸易有关的发票等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要求该企业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截止2023年9月21日,该企业仅提供向富远贸易开具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对公账户银行流水,记账凭证、发货单,其他证明资料并未提供。 综上所述,2020年兴百亿无销售石材对应的生产能力和运输能力,与富远贸易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往来,且资金回流得以证实。结合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提供的相关资料,证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兴百亿为富远贸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虚开不含税金额2686502.19元,税额349245.32元,价税合计3035747.5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通山县兴百亿石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24MA49CUBG0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CUBG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2326000108868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224MA49CUBG08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迪清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3-11-01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处理完毕
地方编码 4212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11-02 01:00:1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