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湖北环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咸税一稽罚〔2022〕13 号
案件名称 湖北环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票违法案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该公司2020年12月从茂名市力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取得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202130,发票号码16231805-16231816、48339614-48339626,金额合计2465929.10元,税额合计320570.90元,价税合计2786500.00元,开票日期均为2020年11月27日,货物名称为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与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中的25份发票内容一致。上述25份发票该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61号凭证入账,借:工程施工 2465929.10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0570.90元,应付账款2786500.00元。通过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晓岚的询问,该公司主要业务是工程施工,2020年该公司中标深圳市南沙区横沥市政工程,由于工程需要,租赁大量工程机械,从广东茂名人廖鲲处租赁一批工程机械,并和廖鲲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后又和茂名市力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补签了租赁合同,应廖鲲要求,租金通过谭晓岚个人账户向廖鲲账户转账2693866.43元。上述发票的产生系廖鲲取得后交付给该公司,通过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该公司凭上述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2020年工程施工科目,并在2020年12月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20570.90元。通过调查核实,该公司和廖鲲有业务合作关系,本次租赁行为出现两份租赁协议,一份是廖鲲和湖北环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一份是廖鲲伪造的茂名市力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和湖北环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开票单位相符,虽然廖鲲提供了与开票方一致的租赁协议,但由于没有提供挂靠经营协议,可以认定其提供的茂名市力盈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协议是虚假的。检查人员认定,谭晓岚应该能确认廖鲲的经营情况,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廖鲲非法取得或非法开具,却仍然受让并入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非法受让发票的主观故意,取得上游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司提供了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及分包合同等其他证据资料,检查人员认为你公司租赁工程机械业务是真实。在形成稽查报告前,该公司已主动于2022年10月补正申报进项税额转出320570.90元,同时取得廖鲲挂靠公司广州市志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20570.90元,其重新取得租赁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成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环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224MA4913P3X6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13P3X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2326000043599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1224MA4913P3X6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谭晓岚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非法受让发票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1-16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处理完毕
地方编码 4212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11-17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