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3日 20:33

咸政办发〔2017〕17号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鄂政函〔2011〕128号)精神,参照2014年3月1日发布的《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咸宁市城区范围实施新基准地价的公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见附表)

  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市场要求等情况,对我市市区土地等级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机关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行“以地控税,以税节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2008年3月5日发布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咸政办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规定的调整政策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

土地等级

区片名称

路段范围(具体范围以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范围示意图为准)

适用税额    (元/㎡)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一级

永安城区

桂花北路、银泉大道

金桂路南侧

淦河、桂花广场

民主路

12

温泉城区

银泉大道、马柏大道

幸福路、一号桥

月亮湾路、潜山路

淦河、咸宁大道

二级


双峰路、银泉大道、茶园路、贺胜路

李家湾、潜山

森林公园一线

淦河、麦笠山路、

宝塔大道

107国道

9

三级


桂乡大道、107国道、书台街、金桂大道、东外环

肖桥车站、三江

温泉酒店一线

余佐、孝子山、

凤凰东路

武广-外环线之间规划道路

7

四级


工业大道、张家湾、钱家湾、新屋镇

南外环

潜山森林公园、

陈家湾、凤凰

工业园一线

北外环、斧头湖

5

五级


四级边界线以外的定级区域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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