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新城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襄阳新城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一稽 罚[2025]12 号
案件名称 襄阳新城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
处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财务总监陈聪在未实际入住长沙祖旺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与谷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九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下,接受上述三家公司开具的4张住宿费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支付员工房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代扣代收义务,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违法行为。(三)由于本案所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于2023年10月和2024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应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项“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但在5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附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五项“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4月1日起实施,你单位检查期间发现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有实施前发生的违法行为也有实施后发生的违法行为,且自由裁量处罚相当,最终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因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处50,000.00元的罚款。(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支付员工房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根据《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10万元以下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5号)附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配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之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60.00元的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8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襄阳新城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7MA499D592D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朱勇
处罚结果 罚款50780元
处罚生效期 2025-06-30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4206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5-07-07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