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襄阳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稽 罚[2023]8 号
案件名称 襄阳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一)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7,482.31元,主要原因为:你单位存在收入不入账、多列成本费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少缴企业所得税137,482.31元,属于偷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8,741.16元。(二)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少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共计657,234.80元、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50,5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之规定,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03,867.40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472,608.56元。
处罚事由 (一)股东分红、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807,734.80元。1.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之规定,你单位账外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代扣代缴股东张世莲、雷艳萍、何少华三人个人所得税共计657,234.80元。(1)你单位未代扣代缴股东张世莲个人所得税共计543,910.60元,具体为:①2020年12月支付张世莲股息分红共计758,395.00 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1,679.00(758,395.00×20%)元;②2021年12月支付张世莲股息分红1,012,135.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427.00(1,012,135.00×20%)元;③2022年12月支付张世莲股息分红949,023.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9,804.60(949,023.00×20%)元。(2)你单位未代扣代缴股东雷艳萍个人所得税共计92,402.80元,具体为:①2020年12月支付雷艳萍股息分红4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000.00(40,000.00×20%)元;②2021年12月支付雷艳萍股息分红131,699.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339.80(131,699.00×20%)元;③2022年12月支付雷艳萍股息分红290,315.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8,063.00(290,315.00×20%)元。(3)你单位未代扣代缴股东何少华个人所得税共计20,921.40元,具体为:①2020年12月支付何少华股息分红100,282.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56.40(100,282.00×20%)元;②2022年12月支付何少华股息分红4,325.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65.00(4,325.00×20%)元。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之规定,你单位存在从账外向医生支付劳务报酬的行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代扣代缴合作医生朱天杰、熊荣华二人个人所得税共计150,500.00元。(1)你单位未代扣代缴朱天杰个人所得税共计115,300.00元,具体为:①2020年12月支付朱天杰劳务报酬5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0[50,000.00×(1-20%)×30%-2000]元;②2021年3月支付朱天杰劳务报酬50,000.00 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0[50,000.00×(1-20%)×30%-2000]元;③2021年4月支付朱天杰劳务报酬50,000.00 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0[50,000.00×(1-20%)×30%-2000]元;④2021年5月支付朱天杰劳务报酬5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0[50,000.00×(1-20%)×30%-2000]元;⑤2021年6月支付朱天杰劳务报酬5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0[50,000.00×(1-20%)×30%-2000]元;⑥2021年7月支付朱天杰劳务报酬5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0[50,000.00×(1-20%)×30%-2000]元;⑦2021年8月支付朱天杰劳务报酬5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0[50,000.00×(1-20%)×30%-2000]元;⑧2021年9月支付朱天杰劳务报酬5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0[50,000.00×(1-20%)×30%-2000]元;⑨2021年10月支付朱天杰劳务报酬51,2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300.00[51,250.00×(1-20%)×30%-2000]元;⑩2021年11月支付朱天杰劳务报酬10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0×(1-20%)×40%-7000]元。(2)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熊荣华个人所得税共计35,200.00 元,具体为:①2021年5月支付熊荣华劳务报酬3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00.00[30,000.00×(1-20%)×30%-2000]元;②2021年6月支付熊荣华劳务报酬4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00.00[40,000.00×(1-20%)×30%-2000]元;③2021年7月支付熊荣华劳务报酬3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200.00[30,000.00×(1-20%)×30%-2000]元;④2021年8月支付熊荣华劳务报酬1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00 [10,000.00×(1-20%)×20%]元;⑤2021年9月支付熊荣华劳务报酬1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00[10,000.00×(1-20%)×20%]元;⑥2021年10月支付熊荣华劳务报酬1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00.00[10,000.00×(1-20%)×20%]元;⑦2021年12月支付熊荣华劳务报酬60,00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400.00[60,000.00×(1-20%)×30%-2000]元。 (二)企业所得税你单位于2014年3月18日在同一地点设立了分公司湖北美易康欣美容科技有限公司襄阳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4981558P),为你单位的2级分支机构。2020年4月分公司注销,所有业务转入总公司。你单位及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在金三并库系统查询,你单位在2020年至2022年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在你单位汇总计算缴纳,企业自行申报时没有汇总。检查发现问题如下:1.2020年调整项目如下:(1)收入审增金额合计657,927.93元①通过检查你单位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发现你单位利用库管员张梦月的收款二维码账外收取客户的消费金额656,773.80元(不含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应确认为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56,773.80元;②你单位取得的长款收入实际上为客户通过美团等第三方平台购买的你单位的美容项目,第三方平台对你单位的结算收入,金额为1,154.13元(不含税),应确认为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4.13元。(2)成本费用审减金额合计622,173.27元上海名妙企业管理咨询中心于2020年为你单位分公司提供企业咨询技术服务,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为864,460.38元,而你单位分公司在销售费用列支金额1,486,633.65元,多列支出的金额为622,173.2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之规定,应审减成本费用622,173.27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2,173.27元。(3)成本费用审增金额合计744,572.18元①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及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你单位分公司2020年账外给合作医生发放劳务费50,000.00元,应审增成本费用50,00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000.00元;②通过查询银行流水及账外资料发现,你单位分公司2020年账外给员工发放奖金691,000.00元,应审增成本费用691,00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91,000.00元;③2020年你单位实际发生财务费用335.47元,没有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应审增财务费用335.4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5.47元;④2020年你单位分公司应补缴印花税1,194.40元,应审增税金1,194.4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194.40元;⑤2020年你单位分公司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2,042.31元,应审增税金2,042.31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42.31元。经调整,你单位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审增金额为535,529.02元,企业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元(自行汇算清缴时已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合计535,529.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6,776.45元(535,529.02×25%×20%)。2.2021年你单位分公司注销,你单位承接分公司的所有业务和债权债务。2021年调整项目如下:(1)收入审增金额合计7,144,368.05元①通过检查你单位相关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襄阳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078933425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00000290438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000789334252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何少华
处罚结果 (一)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37,482.31元,主要原因为:你单位存在收入不入账、多列成本费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少缴企业所得税137,482.31元,属于偷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8,741.16元。(二)你单位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少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共计657,234.80元、少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150,5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之规定,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03,867.40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472,608.56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7-27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606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7-28 01:00: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