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锦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襄阳锦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二稽 罚[2023]4 号
案件名称 襄阳锦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发放过节福利和向客户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310.49元的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33,655.25元罚款。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2020年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借方列支员工过节福利支出415,250.00元,2021年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借方列支员工过节福利支出173,900.00元,2022年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借方列支员工过节福利支出60,500.00元,在日常扣缴中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的规定,将过节福利费并入工资薪金后,2020年1至12月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2,416.03元,已预扣预缴171,008.68元,少预扣预缴31,407.35元;2021年1至12月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6,868.93元,已预扣预缴74,232.52元,少预扣预缴12,636.41元;2022年1至12月累计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9,173.22元,已预扣预缴6,614.23元,少预扣预缴2,558.99元,以上共计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6,602.75元。(二)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开展营销活动外购米、油等物品发放给客户,金额96,065.83元、税额7,472.86元、价税合计103,538.69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1月赠送礼品19,106.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21.30元(19,106.50×20%);2020年7月赠送礼品8,474.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94.80元(8,474.00×20%);2021年3月赠送礼品19,403.19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880.64元(19,403.19×20%);2022年6月赠送礼品51,673.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334.60元(51,673.00×20%);2022年9月赠送礼品4,882.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76.40元(4,882.00×20%)。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以上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707.74元(3,821.30+1,694.80+3,880.64+10,334.60+976.40)。以上合计,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310.4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1:2020年至2022年“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明细账、发放职工福利明细表、2020年至2022年个人所得税个税计算表、公司发放职工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该公司向员工发放职工福利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证据2:2020年1至2022年12月该公司营销活动发放礼品明细表、购进礼品明细表、开展营销活动的记账凭证及附件、“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公司情况说明,用于证明该公司向客户发放礼品未视同销售的情况。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襄阳锦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331776065D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331776065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00000366658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00331776065D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强
处罚结果 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发放过节福利和向客户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7,310.49元的行为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33,655.25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2023-06-16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处理完毕
地方编码 420606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6-17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