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枣阳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一稽 罚[2023]6 号
案件名称 枣阳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9,988.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01.86元、印花税574.50元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832.81元。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征收品目适用错误,造成少计提销项税额经查,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间共开具87份税率为6%、货物名称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合计726,266.28元,税额合计43,575.95元,价税合计769,842.23元。检查人员在检查相关业务合同时发现,你单位主要为受票方提供场地,由受票方工作人员在你单位卖场对受票方自有商品进行销售,你单位并未为受票方提供展览、会议等业务活动,其业务实质应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属于增值税征收品目适用错误,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光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之规定,你单位应按“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9%计提销项税额63,564.94元,已按“会展服务”适用税率6%计提销项税额43,575.95元,少计提销项税额19,988.99元,应补缴增值税19,988.99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01.86元。(二)书立合同,未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经核查,你单位开具的87份发票涉及到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性质的合同11份,合同金额747,00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适用税率千分之一,应补缴印花税574.5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枣阳工贸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8369513109XN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69513109X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83000018475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8369513109XN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徐斌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9,988.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01.86元、印花税574.50元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0,832.81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5-30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6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5-31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