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信达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襄阳信达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稽 罚[2023]4 号
案件名称 襄阳信达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一)违法行为性质1.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8,094.2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应扣未扣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2.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267.89元(在检查期间已补扣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之规定,你单位对于员工的综合所得负有预扣预缴义务。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应扣未扣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1,362.11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0,681.06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825.22元,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269.00元,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267.89 元。(一)你单位2021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8,006.88元(其中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64,006.88元,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4,000元),已代扣代缴127,181.66元,少代扣代缴40,825.22元。2021年度平均职工人数75人,按月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收入额合计4,876,073.4 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806,221.24 元。经查,你单位支付给员工的中秋福利费、春节福利费、伙食补贴、通讯费和汽车费共计438,071.54元,未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规定,经调整,将中秋福利费、春节福利费、伙食补贴、通讯费和汽车费并入工资薪金后有24人次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2,551.58 元,已代扣代缴155,726.36 元,少代扣代缴36,825.22 元。2021年你单位推广活动赠送购物卡,通过“管理费用--行政费用”支出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九条第一款“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之规定,应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4,0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4,000.00元。(二)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119,350.81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37,269.00元,已预扣预缴116,082.92元,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267.89元,少代扣代缴37,269.00元。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平均职工人数47人,按月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收入额合计2,040,219.52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合计776,566.24元。经查,你单位支付给员工的中秋福利费、春节福利费、伙食补贴、通讯费和汽车费共计283,270.00元,未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经调整,将中秋福利费、春节福利费、伙食补贴、通讯费和汽车费并入工资薪金后有13人次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1,599.00元,已预扣预缴58,331.11 元,少预扣预缴3,267.89 元。2022年你单位推广活动赠送购物卡,通过“销售费用--活动推广费”和“销售费用--包装制作费”支出共计186,345.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九条第一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之规定,应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37,269.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37,269.00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襄阳信达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MA49LY2N0E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LY2N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600MA49LY2N0E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00MA49LY2N0E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曹凯
处罚结果 (一)违法行为性质1.你单位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8,094.2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应扣未扣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2.你单位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267.89元(在检查期间已补扣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之规定,你单位对于员工的综合所得负有预扣预缴义务。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应扣未扣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1,362.11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0,681.06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生效期 2023-05-04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606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5-05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