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亚达集团金诺机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美亚达集团金诺机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二稽 罚[2023]3 号
案件名称 湖北美亚达集团金诺机械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你单位房屋出租事项未计入账目、未开具发票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570,722.55元(其中:增值税412,559.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7.96元,房产税127,034.00元,印花税10,501.30元)拟处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5,361.31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5,361.31元。
处罚事由 你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与湖北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你单位将办公楼(一半面积)、1-3#厂房出租给湖北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期5年,年租金2,100,263.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湖北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支付1,000,000.00元预付金,你单位收到预付金后合同开始生效,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补齐剩余租金,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年租金。你单位租金收入、房产原值未计入账册,房屋出租事项未开具发票,存在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问题。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一)增值税经查,你单位上述租赁业务应缴纳增值税429,962.10元,留抵税额17,402.81元,造成少缴增值税412,559.29元。1.你单位出租的办公楼与1#钢构厂房房产取得时间为2012年8月,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办公楼与1#钢构厂房租金合计占总租金的41%;2#砖混厂房与3#钢构厂房房产取得时间为2016年8月,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2#砖混厂房与3#钢构厂房租金合计占总租金的59%。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实际收到房屋租金1,900,000.00元,合同约定应收到2,100,26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原文见附件,下同),2020年应确认不含税租金收入1,956,942.30元〔2100263.00* (0.41/1.05+0.59/1.09)〕,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3,320.70元,留抵税额3,454.44元,少缴增值税139,866.26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按照预收款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孰先原则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1年应确认不含税租金收入2,465,890.83元〔2,646,485.42.00* (0.41/1.05+0.59/1.09)〕,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80,594.59元,留抵税额13,948.37元,少缴增值税166,646.22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3.你单位按照预收款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孰先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2年应确认不含税租金收入1447,993.77元〔1,554,040.58*(0.41/1.05+ 0.59/1.09)〕,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06,046.81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增值税106,046.81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二)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共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7.96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7.96元。1.本次检查查补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少缴增值税143,320.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七条之规定,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993.31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93.31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2.本次检查查补你单位2021年少缴增值税166,646.22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332.31元,未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32.31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3.本次检查查补你单位2022年少缴增值税106,046.81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302.34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302.34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三)教育费附加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2,376.78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教育费附加12,376.78元。1.本次检查查补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少缴增值税139,866.26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195.99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教育费附加4,195.99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2.本次检查查补你单位2021年少缴增值税166,646.22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4,999.39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教育费附加4,999.39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3.本次检查查补你单位2022年少缴增值税106,046.81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181.40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教育费附加3,181.40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四)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7,551.85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地方教育附加7,551.85元。 1.本次检查查补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少缴增值税139,866.26元,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第一条第二款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之规定,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097.99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097.99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2.本次检查查补你单位2021年少缴增值税166,646.22元,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332.92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地方教育附加3,332.92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3.本次检查查补你单位2022年少缴增值税106,046.81元,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2,120.94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120.94元(分月税款明细表见附件)。(五)房产税你单位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4栋楼房(办公楼、1-3#厂房)合计应缴纳房产税610,446.00元,已申报492,064.85元,本次检查查补房产税127,034.00元。1.你单位共四处房产,2020年7月15日与湖北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将办公楼(一半面积)、1-3#厂房出租给湖北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期5年,出租面积25,795.64㎡,年租金2,100,263.00元。办公楼自用面积1039.32㎡,自用房产原值1,112,541.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1986〕9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和《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12月应确认不含税租金收入978,471.15元〔2,100,263/2* (0.41/1.05+0.59/1.09)〕,应缴纳房产税122,089.20元(其中;从租计征117,416.54元、从价计征4,672.66元),已申报房产税(从价计征)74,245.42 元,本次检查查补2020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房产税47,843.78元(分季税款明细表见附件)。2.你单位2021年确认不含税租金收入1,956,942.30元〔2,100,263/2*(0.41/1.05+0.59/1.09)〕,自用房产原值1,112,541.10元,全年应缴纳房产税244,178.40 元(其中;从租计征234,833.08 元、从价计征9,345.32 元),每季度应缴纳房产税61,044.60元。你单位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各申报34,647.86元,因此本次检查共查补2021年前三季度房产税79,190.22元。第四季度因你单位房产税计税依据选取错误申报了62,775.17元,多申报1730.57元(分季税款明细表见附件)。3.你单位2022年确认不含税租金收入1,956,942.30元,自用房产原值1,112,541.10元,应缴纳房产税244,178.40 元(其中:从租计征234,833.08 元、从价计征9,345.32元),已申报房产税251,100.68元(其中从租计征87,335.64元、从价计征163,765.04元),因你单位房产税计税依据选取错误导致多申报房产税6,922.28元。(六)印花税你单位于2020年7月15日与湖北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你单位将办公楼(一半面积)、1-3#厂房出租与湖北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租期5年,年租金2,100,26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10,501.30元,未申报缴纳税款,少缴纳2020年7月印花税10,501.30元。(七)企业所得税1.你单位2020年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48,143.77元;2020年7月15日与湖北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将办公楼(一半面积)、1-3#厂房出租与湖北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租金2,100,263.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湖北宇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你单位支付1,000,000.00元预付金,你单位收到预付金后合同开始生效,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补齐剩余租金,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下年租金。你单位未计收入、未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之规定,2020年7月至12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8,471.15元;你单位2020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993.31元、教育费附加4195.99元、地方教育附加2,097.99元、印花税10,501.30元、房产税47,843.78元,以上合计应审增906,838.78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8,695.01元。你单位20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8,540,655.85元,因此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可用2018年亏损弥补,应纳税额为0。2018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为8,481,960.84元。由于你单位未将该四栋房产列入固定资产账簿、未计提折旧。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对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你单位60日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1.建筑安装合同、2.竣工结算表、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4.相关业务的记账凭证及附件、5.收付款情况及相关凭证、6.业务往来的情况说明。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房产原值相关资料仅有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土资源局开具土地价款收据遗失),因房屋由周边农户建造,未签订合同、未收到发票、无相关资料,相关事项未计入账册,无固定资产明细账,无法提供发票等相关凭证资料,未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后续也不再列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美亚达集团金诺机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255597461020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559746102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25000006449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255597461020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柯明辉
处罚结果 你单位房屋出租事项未计入账目、未开具发票属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偷税。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造成的少缴税款570,722.55元(其中:增值税412,559.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27.96元,房产税127,034.00元,印花税10,501.30元)拟处少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85,361.31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5,361.31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5-1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606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5-12 01:00:1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