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恒信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襄阳恒信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一稽 罚[2023]8 号
案件名称 襄阳恒信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单位少缴税款13,689.26元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844.75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6,844.75元。
处罚事由 (一)免费赠送产品未视同销售处理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你单位对部分客户消费的精品实行了免单,免单总金额25,525.00元,其中:2020年23单、金额10,840.00元,2021年13单、金额7,245.00元,2022年9单、金额7,440.00元,未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少计销售收入22,588.48元,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1.免费赠送产品未视同销售处理2020年4月至2022年12月,你单位对部分客户消费的精品实行了免单,免单总金额25,525.00元,其中:2020年23单、金额10,840.00元,2021年13单、金额7,245.00元,2022年9单、金额7,440.00元,未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少计销售收入22,588.48元,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你单位对部分客户在购车时免单的车模、贴膜、倒车轨迹消费金额,应视同销售,2020年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9,592.92元,应调增销项税额1,247.08元,应补缴增值税1,247.08元;2021年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6,411.50元,应调增销项税额833.49元,应补缴增值税833.49元;2022年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6,584.06元,应调增销项税额855.94元,应补缴增值税855.94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三条“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以及《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应补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87.31元;应补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58.35元;应补缴2022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9.97。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情况说明、精品免单明细、精品装潢销售单,用于证明你单位精品免单未视同销售处理,少计收入,未申报相应增值税及附征税费。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020年至2022年,你单位网络投放广告签订广告合同,金额为727,543.51元,其中:2020年140,814.16元、2021年254,950.93元、2022年331,778.42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第一款“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三条及《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单位签订的广告应税行为对应加工承揽合同税目,适用税率万分之五,应补缴2020年3月印花税70.40元;应补缴2021年印花税127.50元;应补缴2022年1月印花税82.9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辅助明细账、合同用于证明你单位未如实申报广告合同印花税。3.应付账款应转未转收入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应付账款情况说明,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022年12月对应付账款情况进行了清理,存在因对方合同违约等原因,2021年末长期未付金额86,151.50元、2022年末长期未付金额40,900.00元,共计127,051.50元,均已无需支付的情形,应分别转入当年营业外收入,你单位未按规定转入,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第一款“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项“销售货物收入;其他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之规定,2020年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9,592.92 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92.92元,双随机抽查自查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64.70元、教育费附加199.16元、地方教育附加99.58元、印花税3,234.90元,可以税前扣除而自查阶段未扣除,本次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7.31元、教育费附加37.42元、地方教育附加18.71元、印花税70.40元,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212.18元,合计应调增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380.74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应补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345.19元。2021年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92,563.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563.00元,双随机抽查自查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27元、教育费附加2.69元、地方教育附加1.79元、印花税2,813.40元,可以税前扣除而自查阶段未扣除,本次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8.35元、教育费附加25.01元、地方教育附加16.68元、印花税127.50元,可以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51.69元,合计应调增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9,511.31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之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应补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8,951.13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情况说明、应付未付款明细、应付账款科目余额,用于证明你单位应付账款无需支付部分应转未转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襄阳恒信天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76797845843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67978458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21000010765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076797845843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魏巍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税款13,689.26元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844.75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6,844.75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5-3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6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6-01 01:00:0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