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一稽 罚[2023]5 号
案件名称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鉴于你单位检查期间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纠错态度积极,对你单位偷税金额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偷税罚款金额为21,373.07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373.07元
处罚事由 (一)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未申报纳税1.2020年5月19日,你单位与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农村局签订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项目为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上陈等7个村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20年8月21日在襄州政府网公示该项目第五标段中标人为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5,083,800.25元。2020年9月14日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向中鼎誉润襄阳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7420201040017762)付招标代理费38,000.00元。截至目前你单位未向河南省新乡市豫水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上少列该笔收入,也未进行申报。2.2020年8月5日,你单位与襄阳市襄州区第六中学签订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项目为襄州区第六中学学生食堂工程项目;2020年12月7日在襄州区人民政府网公示该项目中标人为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价4,181,192.05元。2020年12月14日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7420201040017762)付招标代理费32,100.00元。截至目前未向河南瑞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少列该笔收入,也未进行申报。经上述调查,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70,100.00元。(二)帐目混乱,难以查账你单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成立以来虽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但财务、业务、人员均实行独立核算和独立管理,且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未签订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之规定,你单位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一是无法核算真实成本支出。你单位于2023年2月10日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无法按照税务文书通知要求提供全部相应资料,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单位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独立申报纳税。虽请代账公司设置帐簿,但公司经营支出主要为人员工资、劳务费,支付方式多为现金、微信和支付宝,未保存相关证明凭据等资料,代账公司也未及时索要相关财务资料。目前仅能提供代理服务费、律师咨询费等发票,造成财务数据混乱,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从账面上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二是往来账目混乱。虽设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但实际收到款项以及支付款项并未及时入账,在账务处理上,应收到的款项按照开票金额计入应收账款,应支付款项按暂估金额计入应付账款—暂估;同时,未设置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银行对账单与实际账目不一致,你单位对公账户收取、支付款项后未进行账务处理,长期挂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三是成本核算过于简单,未能真实反应实际经营情况。你单位在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付账款—暂估,与实际支付成本不相符,无法真实反应成本支出。基于上述原因,你单位虽设置账目,但账目混乱,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经营业务。经上述调查,你单位虽设置账目,但账目混乱,无法准确核算,未按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上述事实,造成你单位少缴以下税(费):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属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其2020年9月、2020年12月少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70,100.00元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四款“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以及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4754-2017)“7481工程管理服务指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项目策划、投资与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等服务”,你单位行业应为“工程管理服务”,检查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查询”模块查询襄阳市襄州区“工程管理服务”行业2020年度、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剔除利润总额为负数),按收入总额计算行业平均应税所得率为2020年为9.13%,2021年为9.89%,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适用10-30%”之规定,因你单位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帐,本次检查采用按其他行业以收入总额核定应补缴税款,确定应税所得率为10%,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746.14元,其中:2020年度应补缴32,878.66元,2021年度应补缴9,867.48元。(1)2020年度当年度已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468,472.40元(其中:营业收入1,465,314.83元,营业外收入3,157.57元),少申报应税收入70,100.00元,应申报应税收入1,538,572.40元,核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8,464.31元,已实缴企业所得税5,585.6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2,878.66元。(2)2021年度当年度已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423,267.44元(其中:营业收入420,315.37元,营业外收入2,952.07元),应申报应税收入423,267.44元,核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581.69元,已实缴企业所得税714.21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867.48元。综上所述,你单位检查所属期间共计少缴企业所得税42,746.14元。
处罚依据 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且账目混乱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42,746.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7MA495KBC2Y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5KBC2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21000167453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07MA495KBC2Y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美佳子
处罚结果 鉴于你单位检查期间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纠错态度积极,对你单位偷税金额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偷税罚款金额为21,373.07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373.07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4-2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6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4-29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