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捷顺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襄阳捷顺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一稽 罚[2023]4 号
案件名称 襄阳捷顺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合计3,158.49元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579.25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79.25元
处罚事由 (一)未按规定申报印花税1.签订租赁合同,未按租赁合同申报印花税。你单位与下游企业签订《施工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以双方确认的施工结算单为最终结算依据。2022年开展设备租赁业务,应确认设备租赁费共计5,330,582.00元。2.签订租赁协议,未按租赁合同申报印花税。根据你单位2022年4月1日签订的《液压锤租赁协议》证实,租赁取得静压机设备,每年租金200,000.00元/年。3.签订转让协议,未按购销合同申报印花税。根据你单位2022年4月29日、2022年6月2日签订的《静压机转让协议》证实,你单位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取得抵账静压机设备,设备分别作价750,000.00元、1,600,000.00元,共计总价2,350,000.00元。4.签订运输协议,未按运输合同申报印花税。根据你单位签订的《设备运输协议》及设备运输费用清单证实,你单位2022年共发生运输费205,700.00元,未按运输合同申报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第一款“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届89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及《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鄂财税发〔2022〕2号)“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1)应补缴租赁合同印花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3,794,982.00元,应补缴印花税1,897.5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342,2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171.10元;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4日,租赁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393,4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696.70元。(2)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2,35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352.5元。(3)应补缴运输合同印花税: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31日,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10,0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2.5元;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88,5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22.1元;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5,7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8.36元;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1月24日,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51,5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7.73元。2022年共计应补缴印花税3,158.49元。(二)租赁设备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你单位的设备分别在民发庞公别苑二期、唐城洄湖水乡、南漳源昌国际社区等项目上进行施工,在检查所属期内共计应确认设备租赁收入5,330,582.00元,已申报收入4,680,722.00元,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少列收入649,860.00元,该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11月,未进行申报。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2022年11月少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649,860.00元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处罚依据 你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导致少缴纳印花税3,158.4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襄阳捷顺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7MA7KP71Q2K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7KP71Q2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21000253247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07MA7KP71Q2K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锋
处罚结果 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合计3,158.49元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1,579.25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79.25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4-2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6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4-29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