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百年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百年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一稽 罚[2023]3 号
案件名称 湖北百年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105.8元、企业所得税5829.46元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967.6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67.63元
处罚事由 (一)未按规定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少缴纳印花税105.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与耀星公司2021年6月签订的《降水井施工及维护劳务分包合同》总价100万元,与薛辉、陈亮、张缜然、余峰4人签订的《降水井施工及维护施工协议》总价70万元,应按合同载明的金额于2021年6月按税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255.00元。根据快算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因你单位未向快算账公司提供相关合同,快算账公司根据开具发票金额误按“购销合同”税目于2021年9月申报缴纳印花税54.30元,于2022年6月申报缴纳94.90元,合计已缴纳149.20元,少缴105.80元。(二)多列支出少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5,829.46元1.营业收入确认不准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你单位与耀星公司签订的《降水井施工及维护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每口井施工费2.5万元、降水和维护费10万元,以及2021年12月《完工确认单》的完工进度“已完成降水井施工和20%降水量的工作”,申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营业收入356,435.64元,你单位按开具发票金额申报2021年度营业收入362,267.33元,多申报5,831.69元;根据你单位和耀星公司双方出具的书面说明材料,截止2022年9月底该项目已全部完工,预缴2022年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应申报营业收入640,000.00元,自行预缴申报营业收入632,782.18元,少申报7,217.82元。2.管理费用核算不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你单位申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列支的管理费用19,600.00元系当年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不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补缴的2021年6月印花税105.80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列支19,494.20元。3.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你单位申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列支主营业务成本327,515.70元,申报2022年3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列支营业成本584,600.00元,但未附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之规定,你单位与薛辉等人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每口井施工费2万元和降水和维护费8万元、2021年12月23日《完工确认单》的完工进度和该项目已于2022年9月底已完工等情况,每口井2021年可结转营业成本36,000.00元,2022年可结转营业成本64,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规定,检查人员于2023年2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襄税一稽通〔2023〕7号),要求你单位限期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琴已签收该税务文书。你单位在限期内向检查人员提供了陈亮、张缜然、余峰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劳务发票,其中:2021年发票金额合计108,000.00元,2022年金额合计192,000.00元。你单位申报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列支主营业务成本327,515.70元,多列支营业成本219,515.70元,申报2022年3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时暂估营业成本584,600.00元,其中392,600.00元需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凭证,否则不予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二条“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你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362,267.33元、营业成本327,515.70元、管理费用19,60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8,690.00元,本次检查应调减营业收入5,831.69元,调减营业成本219,515.70元,调减管理费用19,494.2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应为251,868.21元,2021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296.71元,已缴纳467.25元,少缴5,829.46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第三条“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四条“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第七条“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的规定,你单位2022年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申报营业收入632,782.18元、营业成本584,600.00元、实际利润额21,815.10元、应纳所得税额5,453.78元、减免所得税额4,908.40元,2022年3季度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780.25元,本次检查应调增营业收入7,217.82元,调整后实际利润额29,032.92元、应纳所得税额105,408.23元、减免所得税额后2022年3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725.82元,实际已预缴780.25元。
处罚依据 你单位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导致少缴纳印花税105.80元、企业所得税5829.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百年创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7MA4F0GC671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F0GC67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21000231949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07MA4F0GC671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琴
处罚结果 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应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予以处罚。对你单位少缴印花税105.8元、企业所得税5829.46元的偷税行为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2967.6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67.63元
处罚生效期 2023-04-2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6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3-04-29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