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鑫远鑫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保康县鑫远鑫物流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三稽 罚[2022]17 号
案件名称 保康县鑫远鑫物流有限公司-骗税
处罚类别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对你单位偷税43,028.43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3,028.43元。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有销售额而无销项税额造成多取得留抵退税款534,504.73元1.你单位2020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2020年10月20日,你单位第一次申报所属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增值税时,增值税报表主表第1栏显示销售额2,823,321.73 元,第11栏次销项税额254,098.90 元,第12栏次进项税额0元,第13栏次上期留抵税额626,191.81 元,第20栏次期末留抵税额372,092.91 元,数据计算准确。根据金税三期系统数据显示,2021年1月20日,你单位对所属期为2020年9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经核对,申报表附表一(销售明细)、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修改前后数据均未发生变化,主表第1栏次销售额2,823,321.73元亦未发生变化,但主表第11栏次销项税额变为0.00元,少记销项税额254,098.90元。2.你单位2020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根据金税三期系统数据显示,2021年8月5日,你单位对所属期为2020年10月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经核对,申报表附表一(销售明细)、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修改前后数据均未发生变化,主表第1栏次销售额2,062,617.11元亦未发生变化,但主表第11栏次销项税额变为0.00元,少记销项税额185,635.53 元。3.你单位2020年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根据金税三期系统数据显示,2021年11月30日,你单位修改所属期为2020年11月的增值税申报表,经核对,申报表附表一(销售明细)、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修改前后数据均未发生变化,主表第1栏次销售额99,073.76 元亦未发生变化,但主表第11栏次销项税额变为0.00元,少记销项税额8,916.64元。4.你单位2020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2021年12月1日,你单位修改所属期为2020年12月的增值税申报表,经核对,申报表附表一(销售明细)、附表二(进项税额明细)修改前后数据均未发生变化,主表第1栏次销售额953,929.60元亦未发生变化,但主表第11栏次销项税额变为0.00元,少记销项税额85,853.66元。(二)你单位少记收入造成骗取留抵退税款43,028.43元1.你单位向宜昌亿顺源矿产品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宜昌亿顺源”)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于2021年1月收到宜昌亿顺源支付的运费176,078.00元,于2021年3月收到宜昌亿顺源支付的运费130,044.18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款项的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你单位未申报缴纳。2.你单位通过股东个人尚永芹账户收取零星运费收入215,000.00元,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其中:2021年2月23日通过尚永芹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15,000.00元,2021年3月10日通过尚永芹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100,000.00元,2021年3月22日通过尚永芹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50,000.00元,2021年4月7日通过尚永芹个人账户转入公司账户50,000.00元。综上,你单位未如实申报应税销售额,2021年1月少申报含税销售额176,078.00元,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8.55元;2021年2月少申报含税销售额15,000.00元,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238.53元;2021年3月少申报含税销售额280,044.18元,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23,122.91元;2021年4月少申报含税销售额50,000.00元,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128.44元。共造成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43,028.43元。(三)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情况你单位2021年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少记不含税收入478,093.74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78,093.74元。你单位于检查期间(2022年5月30日)更正申报,已申报少记的公路运输收入,因此时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尚未结束,故对你单位少申报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478,093.74元的行为不定性为偷税。综上所述,你单位修改2020年9月至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主表有销售额而无销项税额,减少销项税额534,504.73元;你单位2021年1月至4月期间少记收入,减少销项税额43,028.43元,经将前述销项税额还原至税款所属期进行计算,你单位2022年3月期末留抵退税额应为1,261,124.94元。你单位于2022年4月12日申请并于2022年4月13日实际取得的留抵退税款1,838,658.10元,造成多取得留抵退税款577,533.16元。因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销项税额由系统根据销售额自动计算,现无证据表明你单位故意修改申报表造成多计留抵税额从而骗取留抵退税,故对你单位多取得的留抵退税款534,504.73元不认定为偷税。对于你单位少记收入造成多取得留抵退税款43,028.43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构成偷税,偷税数额为43,028.43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保康县鑫远鑫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26MA497KXA7J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7KXA7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26000071382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26MA497KXA7J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赵天炯
处罚结果 现责令你单位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对你单位偷税43,028.43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3,028.43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1-04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当前状态 执行完毕
地方编码 4206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11-05 01:00:02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