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紫贞苏宁易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襄阳紫贞苏宁易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稽 罚[2022]5 号
案件名称 襄阳紫贞苏宁易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一)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339.6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税收违法行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339.69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拟处罚款2,169.85元。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少缴个人所得税4,339.69元。(一)2019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1,934.66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66,943.82元,生产经营所得24,990.84元),已代扣代缴90,854.66元,少代扣代缴1,080.00元。你单位2019年度平均职工人数50人,按月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收入额合计3,450,637.36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150,755.37元。经查,你单位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中支付襄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餐费146,000.00元,未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中第(二)项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新进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率费津贴、误餐补助”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数…”,由于你单位按月支付的餐费,属于定额发放补助给所有员工,不属于政策规定的误餐补助,应并入工资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经调整,将餐费并入工资薪金后有48人次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6,943.82元,已代扣代缴65,863.82元,少代扣代缴1,080.00元。(二)2020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574.52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69,404.52元,其他所得3170.00元),已代扣代缴70,924.52元,少代扣代缴1,650.00元。你单位2020年度平均职工人数40人,按月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收入额合计3,079,597.06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合计1,251,770.47元。经查,你单位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中支付襄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餐费239,500.00元,未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调整,将餐费并入工资薪金后有48人次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9,404.52元,已代扣代缴67,754.52元,少代扣代缴1,650.00元。2020年你单位抽奖活动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170.00元。(三)2021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63,927.13元,已代扣代缴62,317.44元,少代扣代缴1,609.69元。你单位2021年度平均职工人数32人,按月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收入额合计2,740,092.17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70,176.27元。经查,你单位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中支付襄阳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餐费166,500.00元,未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调整,将餐费并入工资薪金后有60人次达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3,927.13元,已代扣代缴62,317.44元,少代扣代缴1,609.6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规定,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8,436.31元(其中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00,275.47元,代扣代缴生产经营所得24,990.84元,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170.00元),已代扣代缴224,096.62元,少代扣代缴4,339.69元(全部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记帐凭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襄阳紫贞苏宁易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0069800706XG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69800706X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00000158894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0069800706XG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范怀伟
处罚结果 (一)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339.6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税收违法行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339.69元,拟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拟处罚款2,169.85元。
处罚生效期 2022-10-28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前状态 执行完毕
地方编码 420606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10-29 01:00: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