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鹏涛运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襄阳鹏涛运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襄税二稽 罚[2022]35 号
案件名称 枣阳市连翔物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5万元罚款。
处罚事由 (一)你单位无实际经营能力1.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非实际控制人。检查组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胡海波电话,接通后对方表示打错了她不是胡海波(通话过程已全程录音录像)。检查组依据程序规定,取得《授权委托书》,你单位授权委托毛林林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检查组对毛林林开展询问,毛林林称其是你单位现任代理会计,从2022年2月接手账务,对2022年之前的具体经营情况不知情,并称王道军为你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在后期的检查过程中,王道军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其为你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掌握你单位公章,但不能说明企业的经营情况。2.会计账务不健全。在检查过程中,你单位只提供了2021年4月12日与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业务往来的手工记账凭证及发票,未能提供其他账务资料,故于2022年8月11日检查组向你单位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由王道军签收),要求限期提供会计账薄资料,你单位超过限期仍未提供。3.无运输企业经营必备的固定资产及运输相关的发票凭证,不符合经营常规。因你单位未提供会计账薄资料,检查组通过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报送的财务报表,在你单位2020年和2021年《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年初余额、期末余额均为零;查看2020年和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发现2020年至2021年无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额;查看其申报的2020年和2021年《职工薪酬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你单位2020年工资薪金支出金额为零,2021年工资薪金支出金额为524584.00元,但是你单位未能提供工资明细表、员工花名册、支付工资转账记录等证明资料;检查组通过金三系统查询你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电子数据,发现你单位2020年1月至2022年4月仅取得1张由湖北航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时间2020年6月29日,开具品名为*信息技术服务*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维护费,价税合计280.00元,无相关加油费、水电费等符合运输企业经营常规的发票凭证。4.你单位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得道路运输资质。检查组在交通运输部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进行经营业户查询,查询结果为“系统无该经营业户信息”,说明你单位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得道路运输许可。5.你单位已开具发票备注栏的车辆信息虚假。检查组对你单位开具发票备注栏里的车辆信息进行梳理,并到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车牌核实:你单位备注车牌鄂FBB074和鄂FTL678未在系统内查询到车辆信息,鄂FQ9K81为非营运车辆,鄂FL8888和鄂FL8869机动车所有人为襄阳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检查组到此公司进行协助检查,对方出具证明:鄂FL8888和鄂FL8869的运输车辆只负责运输本公司的货物,未与枣阳连翔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二)开具发票填写的银行账户信息虚假你单位未在金三系统备案三方协议信息,检查组通过查询其开具发票上填写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枣阳支行(银行账号42050164664000000366)银行交易情况,发现该银行账户户名为枣阳市俊伟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且该账户无银行流水明细,发票填写开户银行的户名与你单位纳税人名称不一致,认定其开具发票填写银行账户信息虚假。(三)运输业务开票方与实际承运方不一致检查人员到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富仕纺织公司”)调查核实取证,富仕纺织公司共取得1张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2021年4月12日,金额23118.81元,税额231.19元,价税合计23350.00元。经调查,富仕纺织公司通过崔电虎联系车辆开展棉布运输业务并与司机签订运输合同,运输业务完成后,崔电虎提供枣阳市连翔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富仕纺织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向崔电虎个人转款23350.00元。检查组对崔电虎进行了询问,崔电虎自称是你单位业务员,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实与枣阳市连翔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和挂靠关系,富仕纺织公司实际未与你单位发生业务往来,运输业务开票方与实际承运方不一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道路运输业务能力,向襄樊富仕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金额1704751.77元,税额50284.13元,价税合计1755035.9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9份,金额3361506.83元,税额23285.09元,价税合计3384791.9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襄阳鹏涛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683MA498H5D0J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8H5D0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683000194574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683MA498H5D0J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火云
处罚结果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5万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606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2-12-29 01:00:0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