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老河口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老河口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4日 12:06

国家税务总局老河口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8年7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老河口市税务局决定对《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和联合控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地税发〔2013〕82号)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和联合控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地税发〔2013〕82号)首段中的“地方税费管理分局”修改为“税源管理分局”、“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将第三条、第五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四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二、将《关于印发〈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地税发〔2017〕24号)首段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老河口市税务局”。

将《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首段中“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第一条“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有关人员”修改为“市税务局相关科室有关人员”;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地税局政策法规科”修改为“税务局相关科室”、“地方税费”修改为“税费”、“地方各项税费”修改为“各项税费”;

将第二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中“地方税收征收工作”修改为“税收征收工作”;

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中“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老河口市税务局”;将附件3、附件4、附件5中“河地税”修改为“河税”;将附件3、附件4中“地方税(费)”修改为“税(费)”;将附件5中“〔2016〕1号”修改为“〔20××〕×××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