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1日 16:39

一、总则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

(三)组织实施本市列名重点税源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

(四)开展列名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国外、省外、市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

(五)指导列名重点税源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

(六)负责列名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评估工作;

(七)参与列名重点税源企业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结合以上职责,权责清单中“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为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环节,了解生产经营现场、审核账目凭证。)

 

二、权责事项表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设定依据

履责方式

追责情形

1.1

税务检查

1.1.1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 第一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 第一税务分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 第一税务分局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县(区)税务局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 第一税务分局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必要时,经县(区)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县(区)税务局检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县(区)税务局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5. 第一税务分局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或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或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6.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第一税务分局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县(区)税务局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第一税务分局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 第一税务分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 第一税务分局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一税务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2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第一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第一税务分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第一税务分局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第一税务分局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第一税务分局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第一税务分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第一税务分局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一税务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第一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第一税务分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第一税务分局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第一税务分局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第一税务分局制发相关税务文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送达给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第一税务分局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第一税务分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第一税务分局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一税务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

税务检查

1.1.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第一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第一税务分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第一税务分局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第一税务分局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4.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并按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第一税务分局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第一税务分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第一税务分局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一税务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

税务检查

1.1.5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第一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第一税务分局应当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3.第一税务分局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第一税务分局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4.第一税务分局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第一税务分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第一税务分局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第一税务分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第一税务分局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三、部门间职责衔接

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一税务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1.1

税务检查

1.1.6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1.第一税务分局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开税务检查的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流程图等;

2.第一税务分局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3.第一税务分局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4.第一税务分局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第一税务分局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2.第一税务分局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第一税务分局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第一税务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2.1

大企业税收风险应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千户集团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128号)。

一、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一税务分局根据税务总局和省局推送的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应对任务,分类分级组织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大企业风险应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大企业风险应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需要反避税部门处理的特别纳税调整问题,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关资料,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

 

第一税务分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组织风险应对的;

2.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三、附  则

 

(一)总则规定的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责,未列入权责事项表的,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第一税务分局应根据法律法规、税务部门规章、“三定”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正确履行相关职责。

(二)未按权责事项表正确履职并产生追责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要以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落实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服务指南或工作规范,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根据立法变化、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按规定程序相应调整更新权责清单。

 

附注: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权力和责任清单》,旨在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710-3258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