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攀登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市新攀登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1]81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市新攀登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50%罚款,对你公司5年内少缴的营业税34093.34 元、增值税129879.36 元、房产税282162.32 元、企业所得税430490.48 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1478.09 元、印花税3409.33 元,分别处以17046.67 元、64939.68 元、141081.16 元、215245.24 元、5739.05 元、1704.67 元罚款。
处罚事由 你公司原办公楼对外招租,2013年8月1日与颜城(个人)签订了《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3月31日将位于东湖开发区关南工业园12号出租给颜城(个人),出租房产面积共3150平方米,租金为81900元/月,按季缴纳。出租花坛空地面积为429平方米,年租金4万元/年,从2013年3月1日起支付。后你公司同意承租方从2013年8月15日开始支付租金。因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及电费,你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希克公司、颜城向武汉市新攀登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511400元,支付2012年10月28日至2014年3月31期间电费116005.00元。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判令希克公司、颜城向武汉市新攀登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11400.00元、电费116005.00元。该案上诉后,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年)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后,武汉市新攀登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确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希克公司、颜城仍拖欠后续租金,武汉市新攀登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再次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判令希克公司、颜城向武汉市新攀登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及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期间的租金及电费共计999448.20元。以上收入未申报纳税。1、营业税检查情况:经检查核实你公司房屋出租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013年度应补营业税19177.50元,2014年度应补营业税51140.00元,2015年度应补营业税51140.00元,2016年1-4月应补营业税17046.67元。 2、增值税检查情况:检查核实你公司收取承租方2012年10月28日至2014年3月31期间电费116005.00元、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5月31期间电费534780.00元,已进入当期成本,其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应补2014年3月增值税16855.43元,应补2015年5月增值税77703.08元。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增值税,出租房屋按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取得应纳税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016年5-12月应补增值税32469.84元,2017年应纳增值税48704.76元,2018年应纳增值税48704.76元。 3、房产税检查情况:2013年度: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其他组织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附加0.1%,印花税0.1%。2013年度企业应纳房产税47787.58元,你公司已申报房产税29320.44元,应补房产税18467.14元。2014年度: 2014年度企业应纳房产税81824.00元, 你公司已申报房产税29320.44元,应补房产税52503.56元。2015年度: 2015年度你公司应纳房产税81824.00元。 你公司已申报房产税29320.44元,应补房产税52503.56元。2016年度: 2016年度你公司应纳房产税118839.61元,你公司已申报房产税29320.44元,应补房产税89519.17元。2017年度: 2017年度你公司应纳房产税116891.42元,你公司已申报房产税29320.44元,应补房产税87570.98元。2018年度:2018年度你公司应纳房产税116891.42元,你公司已申报房产税29320.44元,应补房产税87570.98元。 4、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检查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财产租赁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粘花。检查核定2013年度出租房屋合同金额383549.99元,2013年度应补缴印花税383.60元。检查核定2014年度出租房屋合同金额1022800元,2014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022.80元。检查核定2015年度出租房屋合同金额1022800元,2015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022.80元。检查核定2016年度出租房屋合同金额1022800元,2016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022.80元。检查核定2017年度出租房屋合同金额1022800元,2017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022.80元。检查核定2018年度出租房屋合同金额1022800元,2018年度应补缴印花税1022.80元。 城建税及教育附加: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其他组织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费附加0.1%,印花税0.1%。2013年度:检查调增2013年度出租房屋收入383549.99元。应补城市建设维护税1342.43元。应补教育费附加575.33元。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383.55元。2014年度:检查调增2014年度出租房屋收入1022800.00元,2014年电费应补增值税16855.43元。故应补城市建设维护税4759.68元。应补教育费附加2039.86元。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1359.91元。2015年度:检查调增2015年度出租房屋收入1022800元, 2015年5月电费应补增值税77703.08元。故应补城市建设维护税9019.02元。应补教育费附加3865.29元。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2576.86元。 2016年度: 2016年1-4月应补营业税17046.67元, 2016年5-12月应补增值税32469.84元。故应补城市建设维护税3466.16元。应补教育费附加1485.50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827.98元。2017年度: 2017年房屋出租应纳增值税48704.76元。应补城市建设维护税3409.33元。应补教育费附加1461.14元。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730.57元。 2018年度: 2018年房屋出租应纳增值税48704.76元。应补城市建设维护税3409.33元。应补教育费附加1461.14元。应补地方教育费附加730.57元。 5、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2013年度:调增你公司2013年度收入383549.99元,调增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1478.81元,调增管理费用18850.74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3220.44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26667.83元,拟查补你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85805.11 元。2014年度:调增你公司2014年度收入1121949.57元,调增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9299.45元,调增管理费用53526.36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9123.76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448155.27元,拟查补你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12038.82元。2015年度:检查调增你公司2015年度收入1479876.92元,调增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6601.17元,调增管理费用53526.36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59759.39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609937.80元,查补你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52484.45元。2016年度:调增你公司2016年度收入990330.12元,调增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826.31元,调增管理费用90541.97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6961.84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667576.48元,查补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66894.12元。2017年度:调增你公司2017年度收入974095.20元。调增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601.05元,调增管理费用88593.78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9900.37元,调减应弥补亏损174485.01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054385.38元。拟查补你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263596.35元。2018年度:调增你公司2018年度收入974095.20元,调增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601.05元,调增管理费用88593.78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79900.37 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1283721.05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或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武汉市新攀登科技有限公司出租房屋及花坛空地、收取电费未列支收入申报纳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市新攀登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725788464H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725788464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100725788464H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420101725788464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世麒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50%罚款,对你公司5年内少缴的营业税34093.34 元、增值税129879.36 元、房产税282162.32 元、企业所得税430490.48 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1478.09 元、印花税3409.33 元,分别处以17046.67 元、64939.68 元、141081.16 元、215245.24 元、5739.05 元、1704.67 元罚款。
处罚生效期 19-MAY-21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1-06-28 12:07:29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