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相康有诚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相康有诚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1]106 号
案件名称 武汉相康有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二)处理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武汉相康有诚商贸有限公司对下游企业开具的25份(金额2489893.75元,税额323686.2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武汉相康有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4、该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处罚事由 虚开
处罚依据 (一)处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 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相康有诚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9HX0Q8M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9HX0Q8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91420100MA49HX0Q8M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00MA49HX0Q8M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徐殿龙
处罚结果 (二)处理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武汉相康有诚商贸有限公司对下游企业开具的25份(金额2489893.75元,税额323686.2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武汉相康有诚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0元。3、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 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4、该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处罚生效期 2021-07-1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1-07-13 01:00:14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