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美雅靓洁洗涤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美雅靓洁洗涤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1]122 号
案件名称 武汉美雅靓洁洗涤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对你公司应补缴的2019年企业所得税18,222.33元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111.17元;对应补缴的2020年6增值税1797.06元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98.53元,对应补缴的2020年7月增值税1148.05元处50%罚款,罚款金额为574.03元;对应补缴的2020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5.79元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2.90元,对应补缴的2020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0.36元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0.18元。合计罚款金额为10,686.81元。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1、2019年度经查你公司“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发现以下问题:(1)①2019年6月购入宠物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于2019年7月(记5号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3.68元,该物品用于公司员工个人消费。 ②2019年6月购入一台冰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于2019年8月(记13号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76.46元。经查,你公司办公场所中未见此实物。③2019年6月维修车辆(本田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于2019年7月(记5号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82.20元;你公司2019年12月(记5号凭证)维修车辆(本田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于当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9.59元。经查,你公司固定资产中并无此车辆,也并未与该车辆签订相关租赁协议,该车辆为员工私人车辆,上述维修项目均为员工个人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91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上述项目属于个人消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①2019年9月(记8号凭证)购入一件服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于当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11.91元,你公司购入服装用于业务招待,赠送给往来客户,已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②2019年10月(记5号凭证)购入月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于当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4.60元;购入饰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于当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86.23元。你公司购入上述物品均用于业务招待,赠送给往来客户,已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91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规定,上述业务均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2020年度经查你公司“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发现:2020年1月(记3号凭证)购入一件女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于当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150.44元,你公司购入女装用于业务招待,赠送给往来客户,已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91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规定,上述业务均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经检查,拟查补你公司2020年6月增值税1,797.0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5.79元,2020年7月增值税1,148.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0.36元。(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你公司2018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元,2019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62.5元,2020年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5元,2018年至2020年累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12.50元。 经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张家湾所核实:该税种为企业误报,已于2020年6月终止该税种的认定。企业2018年至2020年多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12.50元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事宜。 (三)企业所得税 1、2018年度你公司2018年申报营业收入2,053,304.35元,营业成本978,073.82元,税金及附加32.66元,销售费用952,844.31元,管理费用181,486.57元,财务费用1,329.41元,营业利润-60,462.42元,营业外支出1,841.04元,利润总额-62,303.46元,企业申报亏损62,303.46元。你公司2019年3月因电路老化发生火灾,财务资料被烧毁,我检查组无法开展稽查。企业对此情况提出申请:因公司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财务资料被烧毁,仅在申报系统中查询到2016年企业所得税为零申报,2017年度申报亏损26,311.56元,2018年度申报亏损62,303.46元,以上数据均为公司利润表中的数据,当年均未进行纳税调整,无法体现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真实性,特申请不予在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累计亏损额88,615.02元)。你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在武汉市洪山区税务局税务局办税大厅进行更正申报,已将以前年度亏损额88,615.02元清零。 2、2019年度因你公司2019年3月发生火灾,财务资料被烧毁,导致2019年1—3月无法稽查。你公司2019年申报营业收入3,180,082.84元,营业成本1,794,167.50元,税金及附加1,919.18元,销售费用767,834.78元,管理费用625,080.97元,财务费用1,332.51元,营业利润-10,252.10元,营业外支出1,200.00元,利润总额-11,452.10元,企业申报亏损11,452.10元。(1)经查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会计科目,发现:2019年4—6月在“主营业务成本”中累计列支“人工费”355,072.00元(4月记13号凭证、记15号凭证、5月记12号凭证、6月记18号凭证),截至目前未取得有效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的规定,我检查组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武税二稽通〔2021〕491号)告知纳税人可以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出具情况说明称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本次检查调减主营业务成本355,072.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5,072.00元。(2)经查你公司“营业外支出”会计科目,发现:2019年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城镇土地使用税“罚金”1,200.00元(5月记9号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上述支出不得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故本次检查调减营业外支出1,200.00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元。(3)经查你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计科目,发现: 1.①2019年度账载业务招待费12,824.31元,未进行纳税调整。②本报告增值税部分,你公司2019年9月进项税额转出211.91元,2019年10月进项税额转出550.83元,合计进项税额转出应调增2019年业务招待费762.74元。核定该企业2019年度实际支出业务招待费13,587.05(=12824.31+762.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本次检查对业务招待费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2019年申报营业收入3,180,082.84元,因按销售收入计算的扣除限额3180082.84×5‰=15900.41元大于按发生额计算的扣除限额13587.05×60%=8152.23元,故扣除限额应为8,152.23元,本次检查调减管理费用5,434.82元,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5,434.82(=13587.05-8152.23)元。2.2019年6月购买冰箱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办公费”5,203.54元(8月记13号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购买冰箱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故本次检查调减销售费用5,203.54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203.54元。 3. 2019年6月购买宠物用品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办公费”105.22元(7月记5号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的规定,购买宠物用品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故本次检查调减销售费用105.22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22元。 4.2019年在“销售费用”中共计列支“交通费”8,883.21元,在公司固定资产中无相关车辆,也未见与相关车辆签订的租赁协议,该费用为员工个人加油消费支出及个人车辆维修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规定,上述支出为公司员工个人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增,故本次检查调减销售费用8,883.21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883.21元。经检查,本次调减该公司2019年度营业成本355,072.00元,调减管理费用5,434.82元,调减销售费用14,191.97元,调减营业外支出1,200.00元,你公司2019申报亏损11,452.10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64,446.69元,2019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8,222.33(=364446.69×25%×20%)元。(2019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3、2020年度 2020年申报营业收入1,042,279.73元,营业成本576,986.80元,税金及附加25.00元,销售费用291,201.21元,管理费用196,106.80元,财务费用929.39元,营业利润-22,969.47元,利润总额-22,969.4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2,969.47元。经查你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计科目,发现:(1)①2020年度发生业务招待费11,717.56元,未进行纳税调整。②本报告增值税部分,2020年1月进项税额转出1,150.44元,合计进项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美雅靓洁洗涤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168233084X5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68233084X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1100006904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1168233084X5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庆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应补缴的2019年企业所得税18,222.33元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9,111.17元;对应补缴的2020年6增值税1797.06元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98.53元,对应补缴的2020年7月增值税1148.05元处50%罚款,罚款金额为574.03元;对应补缴的2020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25.79元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62.90元,对应补缴的2020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0.36元处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0.18元。合计罚款金额为10,686.81元。
处罚生效期 2021-07-2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1-07-23 01:00: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