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1]158 号
案件名称 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由武汉御贤兴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智泽嘉韵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22份(金额:2,100,176.97元,税额:273,023.03元,价税合计:2,373,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65,000.0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其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少缴的2019年增值税111,627.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13.92元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为60,000.00元。4、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对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5,000.00元。
处罚事由 1、你单位在2019年9月24日-11月11日取得武汉智泽嘉韵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200192130,发票号码为10550083-10550085、10671897-10671902;发票代码为4200193130,发票号码为,06145245-06145251,货物名称:*电线电缆*电线,合计金额:1,533,274.33元,税额:199,325.67元,价税合计:1,732,600.00元)。2、你单位在2019年9月17日-9月19日取得武汉御贤兴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已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4200192130,发票号码为05910054- 05910056、05915822- 05915824,货物名称:*电线电缆*电线,价税合计:640,600.00元)。你企业取得上述发票后于2019年10月18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1,627.47元【其中: 由武汉御贤兴科技有限公司开出的6份发票(号码为05910054- 05910056、05915822- 05915824,合计金额:566,902.64元,税额:73,697.36元,价税合计:640,600.00元);由武汉智泽嘉韵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3份发票(号码为10550083-10550085,合计金额:291,769.89元,税额:37,930.11元,价税合计:329,700.00元)。共9份发票,合计金额:858,672.53元,税额:111,627.47元,价税合计:970,300.00元】,纳税申报所属期为2019年9月1日-2019年9月30日。由武汉智泽嘉韵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13份发票(发票代码:4200192130,发票号码:10671897-10671902;发票代码:4200193130,发票号码:06145245-06145251。合计金额:1,241,504.44元,税额:161,395.56元,价税合计:1,402,900.00元)没有申报抵扣。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支付介绍费、开票费等形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你公司此项交易为不真实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武汉御贤兴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智泽嘉韵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属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抵扣虚开发票造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111,627.47元应定性为偷税。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6783167105X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CF3167105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00000010525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06783167105X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喻善忠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由武汉御贤兴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智泽嘉韵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22份(金额:2,100,176.97元,税额:273,023.03元,价税合计:2,373,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65,000.00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其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行为定性为偷税,对其少缴的2019年增值税111,627.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813.92元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为60,000.00元。4、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对湖北恒艺鼎盛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5,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1-08-02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7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1-08-03 01:00:0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