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吉祥隆物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武汉吉祥隆物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一稽 罚[2021]186 号
案件名称 武汉吉祥隆物资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经我局对你单位取得天津市锦程恒业钢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74130,发票号码:02517962-02517964,合计金额199,358.62元,税额31,897.38元,价税合计231,256.00元)的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天津市锦程恒业钢铁有限公司开具的以上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本次检查认定你单位取得天津市锦程恒业钢铁有限公司开具的以上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二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二款:“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及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9)《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10)《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1〕13号)“……从2011年2月1日起,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号)“……(二)从2016年5月1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2%下调至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文)第四条第(十七)款:“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继续按1.5%执行”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吉祥隆物资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206682335X4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樊桂扬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31,897.3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9,935.8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32.82元,定性为偷税。增值税处涉税罚款15,948.69元,企业所得税处涉税罚款9,967.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处涉税罚款1116.41元,涉税罚款合计27,033.03元。对你单位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行为罚款50,000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的规定,此次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处行为罚款5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1-07-26
处罚截止期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02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1-07-27 01:00:0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