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三稽 罚[2020] 号
案件名称 武汉焯亭机电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18281276-18281300;09905999-09906000;16984001-16984023;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42046.01元,税额840147.91元,价税合计5782193.92元)的行为拟罚款500,000.00元;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处罚事由 1.武汉焯亭机电有限公司开具50份(金额金额4942046.01元,税额840147.91元,价税合计5782193.9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行政相对人名称 武汉焯亭机电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MA4KXXYF1P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MA4KXXYF1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420100000936766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91420100MA4KXXYF1P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宋安方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4200164130;发票号码18281276-18281300;09905999-09906000;16984001-16984023;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942046.01元,税额840147.91元,价税合计5782193.92元)的行为拟罚款500,000.00元;2.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10号)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处罚生效期 14-SEP-20
处罚截止期 2018-04-3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当前状态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
地方编码 420114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20-09-15 01:00:04
备注